索 引 号 | 002489567/2024-00297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杭交发〔2024〕4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17-2024-0004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为公开、民主、科学决策,我局在起草《杭州市驾培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开展针对性研究。有关情况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一)全市驾培机构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12月28日,市运管中心驾培处组织各区县驾培机构代表召开座谈会,就推行《杭州市驾培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内容征求意见。
(二)横向部门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至3月3日向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队发布关于《杭州市驾培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反馈意见的通知,同时向杭州市公安局征求反馈意见。
(三)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至3月14日通过杭州交通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原公告网址:http://tb.hangzhou.gov.cn/art/2024/3/5/art_1522264_4654.html。
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截至2024年3月14日,经梳理统计,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收到杭州市公安局4条反馈意见,富阳交通运输局1条反馈意见,来自驾培机构5条反馈意见。经逐条研究论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一)全市驾培机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1.各区驾培机构代表对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均表示支持,认为此举措方便驾校及时自查内纠,提升行业竞争力。同意采纳。
2.各区驾培机构代表认同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与资金监管比例挂钩,认为此举措能够大大确保学员学驾权利,防范由驾校经营不当导致的社会重大风险。同意采纳。
3.由于部分驾校仍保留摩托车教学培训业务,而摩托车报名培训无法在浙里学车端完成,故统计浙里学车端报名学员与面签学员一致率数据时存在失分情况,数据有失公平。经研究,同意采纳该意见,目前统计面签学员一致率时已剔除摩托车报名学员数据,已在管理办法中体现。
4.部分驾校提出适当减少资金监管比例。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115号)文件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后,实际操作培训费用应当存入银行监管账户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学员的当次培训学时确认指令,按照当次培训学时和培训合同约定的价格将当次培训费用支付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秉承既要加强预收费资金监管,又要兼顾驾培机构资金使用需求的原则,我们认为优化资金监管政策有合理性。
5.部分驾校建议增加加分项。针对目前驾校小散的情况,部分驾校提出如果通过各种方式扩大规模经营的,可以视情加分,从而引导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我们认为此建议符合高质量、建设开放统一大市场发展方向。同意采纳。
(二)横向部门征求意见情况:
1.考试综合合格率(基础理论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建议修改为考试综合合格率(理论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删除“基础”二字;经研究,同意采纳该意见,已在管理办法中体现。
2.建议增加1条驾培机构服务质量指标数据的来源及采集方法。增加教练员注册绑定情况:驾校实际在职教练员注册绑定的真实准确性情况,确保学员面签驾校、教练员所属驾校、学时上传驾校三者一一对应。不予采纳,所有教练员要参与日常教学,必须在数智驾培监管平台上传信息,进行注册绑定。因此在职教练员注册绑定的信息是真实准确的。
3.评分表中规范经营-行政管理中,增加被公安交管部门约谈的每次扣3分,增加发现学员面签驾校、教练员所属驾校、学时上传驾校三者不一致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经研究,同意采纳该意见,已在管理办法中体现。
4.增加重点监测事项:参与变更考试地异地培训数据造假或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虚假培训记录,情节严重的;考试过程中参与、协助考生考试舞弊的。经研究,同意采纳该意见,重点监测事项增加相关内容。
5.建议增加加分内容:一是鼓励驾培机构在智能教学方面开拓创新。二是体现驾培机构参与社会公益及应急救援情况。部分采纳,前者已采纳,后者在省信用评价指标中体现。
(三)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
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