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申报范围和要求
(一)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在杭州港注册登记,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
计算拆解船舶补贴金额的实际船龄为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2.船舶为机动船,申请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与《船舶营业运输证》在申请时有效,船证相符;
3.船舶所有权清晰,船舶所有人拥有船舶完整的处置权;申请拆解的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船舶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拆解的船舶为融资租赁船舶或光船租赁船舶的,船舶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与承租人解除合同并注销相应登记;
4.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申请经市级交通和发改部门初审、省级交通和发改部门复审;
5.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流程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手续;
6.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等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统筹使用财政部下达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助资金支持的客船、渡船报废更新等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
(二)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有符合前款(一)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新建内河船舶还应符合标准化船型技术标准;
3.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申请经市级交通和发改部门初审、省级交通和发改部门复审;
4.在《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交规划发〔2026〕3号)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与《船舶营业运输证》;
5.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6.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等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统筹使用财政部下达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助资金支持的客船、渡船报废更新等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
二、补贴标准
依据《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交规划发〔2026〕3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报废老旧营运船舶补贴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龄系数×船舶总吨
其中,补贴标准见表1-1。船龄系数以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船龄系数见表1-2,船舶类型系数见表1-3。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报废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二)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后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其新建燃油动力船舶的补贴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舶总吨
其中,补贴标准见表1-1。船舶类型系数见表1-3。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单船补贴金额按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表1-1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单位:元/总吨)
类型 | 内河船舶 | 沿海船舶 |
报废老旧营运船舶 | 1000 | 1000 |
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 | 500 | 600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 | 2200 | 1000 |
注:1.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执行内河船舶补贴标准。
2.必须报废老旧营运船舶方可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补贴。
表1-2 内河和沿海老旧营运船舶船龄系数表
船舶种类 | 内河船 | 沿海船 |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
客船类 | 10<X≤15年 | 1 | 15<X≤18年 | 1 |
15<X≤20年 | 0.7 | 18<X≤22年 | 0.7 | |
20<X≤25年 | 0.5 | 22<X≤25年 | 0.5 | |
货船类 | 15<X≤20年 | 1 | 20<X≤23年 | 1 |
20<X≤25年 | 0.7 | 23<X≤27年 | 0.7 | |
25<X≤30年 | 0.5 | 27<X≤30年 | 0.5 | |
注:根据船舶种类和实际船龄对应上表确定船龄系数。拆解船舶的实际船龄为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表1-3船舶类型系数表
船型 | 船型系数 |
散货船、矿砂船、散装水泥船、杂货船、内河集装箱船、内河多用途船、内河货滚船、其他货船 | 1.0 |
冷藏船、沿海集装箱船、沿海多用途船、沿海货滚船、木材船 | 1.2 |
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其他客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推船、拖船 | 1.5 |
三、工作流程
(一)补贴申请时间:2026年2月3日至2月6日(工作时间),符合补贴范围要求并有申请补贴意向的船舶所有人至辖区市公路港航中心各分中心(钱江籍、内河籍船舶至市公路港航中心航运处)提交申请,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拆解补贴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拆解船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附件1)原件;
2.船舶所有人证明材料:单个自然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船舶产权属共有的,经办且作为代表的船东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船东的身份证明,并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其他船东委托代办的《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船舶所有人属于企业法人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有人为自然人,委托其他自然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补助资金的,提供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代办事项委托书原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拆解船舶相关情况承诺书》(附件3)及《“两新”设备更新项目申报廉洁合规承诺书》(附件4)。
船舶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2)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船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原件(附件2);
2.船舶所有人证明材料:单个自然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船舶产权属共有的,经办且作为代表的船东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船东的身份证明,并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其他船东委托代办的《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船舶所有人属于企业法人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有人为自然人,委托其他自然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补助资金的,提供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代办事项委托书原件;
3.船舶建造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4.《“两新”设备更新项目申报廉洁合规承诺书》(附件4)。
(三)补贴审核。经省市相关部门初审、复审,对通过审核并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的船舶,确定为拟补贴船舶,工作人员按辖区通知对应申请人,其中对拆解船舶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船舶所有人应选择合规的船舶拆解企业拆解船舶。
(四)船舶拆解。船舶进入船舶拆解场地后,船舶所有人通知市公路港航中心工作人员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市公路港航中心将指派2名监督人员会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实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按要求对拆解过程实施监管。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五)船舶注销。船舶拆解完成后,申请人持船舶相关证书(原件)及相关拆解证明材料至分中心窗口(钱江籍、内河籍船舶至市民中心窗口)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营运证注销手续,并将《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等证明材料报送各分中心审核验收。
(六)补贴资金发放。待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正式下达后,由市公路港航中心核准资金额度,对通过审核的船舶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五、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一)杭州市公路与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航运处(中河北路108号)交通西大楼1112室,咨询电话:0571-85462755;
(二)杭州市公路与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运河分中心临平办事点(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385号)一楼1-2号窗口,咨询电话:0571-86165397;
(三)杭州市公路与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运河分中心萧山办事点(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新螺路130号)一楼1-2号窗口,咨询电话:0571-82637825;
(四)杭州市公路与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富春江分中心富阳办事点(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江滨南大道9号)一楼1-2号窗口,咨询电话:0571-63312497;
(五)杭州市公路与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富春江分中心桐庐办事点(杭州市桐庐县瑶琳路667号)一楼1号窗口,咨询电话:0571-64222709;
(六)杭州市公路与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千岛湖分中心建德办事点(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27号)一楼1-2号窗口,咨询电话:0571-64071626;
(七)杭州市公路与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千岛湖分中心淳安办事点(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108号)一楼1-3号窗口,咨询电话:0571-64832510。
六、政策咨询电话
0571-85462755。
七、本公告未明事项,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docx
附件2: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docx
杭州市公路与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