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100002489567F/2026-1010645648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文 号 | 杭交发〔2026〕5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17-2026-0002 | 成文日期 | 2026-08-03 |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浙江省交通厅部署要求,我局起草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制度》)。为便于有关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制度》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2月,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浙交〔2024〕123号,以下简称原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随着近年来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数量逐步下降,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显著增大,省交通运输厅于2026年1月修订发布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浙交〔2026〕1号,以下简称省《制度》),原省《制度》同时废止,该制度对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的情形及要求进行了调整,仅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对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且明确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鉴于以上原因,制定了《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委〔2018〕9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浙交〔2026〕1号)等文件规定。
三、较省《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是明确市级实施主体。《制度》主要针对市级层面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对符合实施条件的区、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级监管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相关企业,进行警示、约谈、挂牌督办。同时,明确了被部、省级行业部门或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办)等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市局不再重复开展。
二是进一步细化适用情形。将省《制度》适用情形中重大影响、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社会舆情、性质恶劣四个程度措词统一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社会舆情。对部分适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如约谈适用情形(2)“30日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
三是调整部分实施主体。《制度》结合杭州交通实际情况,方便工作开展,将形成约谈纪要部门和约谈整改材料接收部门明确为局安委办,将挂牌督办通知印发部门、整改材料接收部门和挂牌督办核销部门明确为局安委办。
四是进一步规范挂牌督办。《制度》结合杭州交通实际情况,将挂牌督办实施过程涉及的时间周期进行了压缩,使其更具实际操作性。
四、《制度》主要内容
《制度》共分5个部分。第1个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制度》实施主体、对象,以及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总体内容。第2个部分为警示,明确了印发警示通报、工作提示函、工作提示单的情形,以及实施过程。第3个部分为约谈,明确了实施约谈的情形,规定了约谈通知、约谈材料、约谈实施、约谈记录、问题整改等要求。第4个部分为挂牌督办,明确了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细化了督办通知、整改方案、定期报告、督办核销、督办公开等工作内容。第5个部分为其他事项,明确了特定情况下不再重复开展约谈和挂牌督办,相关工作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规定区、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五、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对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六、关键词解释
警示:以警示通报、提示函或提示单提醒行业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约谈: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区、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级监管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相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的谈话。
挂牌督办: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区、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级监管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相关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七、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2026年9月2日起实施。
八、政策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解 读 人:钟健
咨询方式:0571-89581086、0571-8958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