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治素养基准
《浙江省公民法治素养基准通识版(第一版)》基准六:积极学习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常用法律知识。第52条:了解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
《杭州市公民法治素养基准地方版(第一版)》基准七:积极学习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常用法律知识,了解日常行为的合法边界与法律后果。第56条:了解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主动增强责任意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出行安全和顺利。
二、案件详情
日前,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富春江航段巡查时发现航道内设有渔具,影响航道上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
经查,航道内的渔具为王某某设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可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消除了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航道通航安全的重要性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发放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不予处罚。
三、全力义务清单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非法占用航道。
四、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法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航道内设置渔具安全小提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影响其他船舶安全航行。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螺旋桨容易被渔网等渔具缠绕,导致船舶失去动力,进而引发各种险情或事故。
(二)在航道内设置渔具危害自身安全。渔船在航道内收放渔具的过程中,往往疏于瞭望,容易与过往的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进而导致渔船沉没,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
(三)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扰乱通航秩序。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如果提前发现航道上有渔具后,为了避让渔具往往改变航向,导致该水域通航秩序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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