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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私自在运河进行水上活动案

  • 发布日期:2024-08-30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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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一、公民法治素养基准

        《浙江省公民法治素养基准通识版(第一版)》基准六:积极学习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常用法律知识。第52条:了解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

        《杭州市公民法治素养基准地方版(第一版)》基准七:积极学习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常用法律知识,了解日常行为的合法边界与法律后果。第56条:了解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主动增强责任意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出行安全和顺利。

        二、案件详情

        前不久,来自某短视频平台的几段水上运动视频让人触目惊心。视频里的地点位于京杭大运河主城区航道,一名水上运动爱好者在往来的船舶中穿行,时不时还上演“追逐”船舶的危险动作,有些视频甚至没有穿戴好救生衣。

        杭州市交通执法部门关注到视频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细致缜密的调查工作。

        根据调查发现,这名视频博主是一位水上运动爱好者,多次拍摄上传在航道内进行无动力水翼、桨板等水上运动视频,点赞量破万。经比对,确认部分活动发生在京杭运河市区段、上塘河、余杭塘河等航道内。杭州市交通执法队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徐某进行约谈。对当事人在航道内进行水上运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强调其行为的危险性。同时告知其如想合法合规进行水上运动,可前往经主管部门划定的水域或参加经批准的水上活动。

        三、权利义务清单

        航道就像公路,船舶交通流量大。京杭运河市区段作为国家骨干航道,船舶通航密度大、靠离泊频繁。日常生活中,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京杭大运河、上塘河、余杭塘河等航道内进行皮划艇、桨板、无动力水翼等水上运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竹筏、橡皮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车、脚踏船、水上气球等不得超越划定的水域范围活动。

前款规定的水域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划定。从事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划定的水域范围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竹筏、橡皮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车、脚踏船、水上气球等超越划定的水域范围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航道内开展水上运动安全小提示

        1.未经批准私自在航道内开展水上运动危及人身安全。船舶在航行中存在一定的盲角,桨板、皮划艇等一旦进入船舶盲角,极易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同时,过往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产生波浪,也容易造成浪损事故。

        2.参加审批后的水上活动有安全保障。经过审批的活动,主办方会按照要求采取配备救生艇、设置警示标志、实施交通维护等一系列的安全保障措施。

        3.积极关注交通部门发布的航行通告。采取临时水上交通管制措施时,交通部门将发布航行通告,禁止无关船舶进入活动水域,通过现场巡查和非现场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管,为水上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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