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执法疑难或争议问题,什么是问题最优解决之道?相似案件,也许会有不同“解法”。
2014年1月27日,拱墅运管处接到乘客有关“普通客车在路上违规上客”的投诉举报电话。经调查核实,该车于当天8时20分在杭州西站发班去往黄山屯溪,车上共搭载7名乘客,途经天目山路附近时,招揽2名乘客上车前往泰顺县,该车的揽客点并非其核定的配客站点。当事人某汽车长途运输有限公司站外揽客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运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XX汽车长途运输有限公司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某汽车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无异议,履行了处罚决定。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站外揽客”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在车站外上车乘客的行李未经过安全检查,会增加全车乘客的安全风险。同时,由于客运经营者无法提供正规车票,一旦发生纠纷,乘客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另外一个“站外揽客”案例发生了。2021年1月22日11时45分,执法人员在G2504杭州绕城高速良渚收费站巡查时,发现安徽省阜阳市某客运公司经营的皖K车牌大客车在该收费站外有揽客上车行为。经查,皖K车牌大客车是省际班车,许可班线为安徽临泉到山西太原。1月22日上午,该车驾驶员韩某驾驶皖K车牌大客车,从浙江宁波载客37名前往安徽临泉,途经G2504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良渚收费站又上客1人,实际载客38人,商定的车费为每人200元。
处理结果:经过法制部门认定,安徽省阜阳市某客运公司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为什么?不是一样的都是站外揽客吗,怎么又冒出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制部门:本案不宜认定为站外揽客。《<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与应用》中对站外揽客的解释为:站外揽客是指班车发车前的站外组客和班车发车后站外沿途招揽乘客,包括经营者自己组客和雇用他人组客,并在站外乘车或已约定在站外乘车。本案中,案涉大客车为安徽临泉到山西太原的省际班车,其发车站点、途经站点都不包括浙江宁波和杭州。当天该车也并未在从事安徽临泉到山西太原的班线经营行为,虽然其车上的乘客都是在站外乘车,但是并不是在涉案大客车正常发班前后,因此不能简单认定为站外揽客。
本案构成超越许可事项。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即当事人安徽省阜阳市某客运公司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而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因此,当事人已经超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临泉-太原”这一许可事项,构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相似案件的不同“解法,关键在于适用法律法规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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