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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9567/2021-00570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 有 效 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成文日期 2021-12-16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7-12 10:38
  • 访问次数:778
  •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各区(县、市)质监站、有关建设从业单位:

为加强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联系人:傅菁俊,联系电话:0571-85460260。

附件: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2018年8月15日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杭交监发〔2018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是指施工单位在交通工程建设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和作业的人员及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日常考核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第六条  杭州市和各区、县(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转岗)作业。

施工单位使用实习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实习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实习人员和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实习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上岗(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危险岗位风险告知制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周期内分年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报监理审批后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十条  鼓励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器材及建立专门的安全体验培训中心。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在安全生产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及时间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为上岗(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危险岗位告知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再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上岗(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安全设备、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和维护;

(五)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要求;

(六)工作岗位危险因素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程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八)事故案例分析;

(九)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教育;

(十)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为依据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危险岗位风险告知:是指工程开工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向指定岗位的作业人员告知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风险识别方法、违章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内容,并填写《危险岗位风险告知书》,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再教育培训:是指施工人员在上岗后,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经常性对其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安全卫生、安全技能等教育培训活动的总称。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对新上岗(转岗)施工人员进行至少24学时的上岗(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教育培训。施工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应持有相应行业一个管理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相应的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随时备查。

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一人一档的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一)上岗(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及考核资料;

(二)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三)危险岗位风险告知书;

(四)再教育培训记录。

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应有教育时间、教育内容、教育老师等内容的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由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新上岗(转岗)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审核,并定期查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并做好相应台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9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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