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567/2021-00571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试验检测工作,现将《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2014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竣(交)工试验检测管理,规范竣(交)工试验检测行为,引导检测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等级机构。
第三条 市质监机构主管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其竣(交)工试验检测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竣(交)工试验检测机构管理
第六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试验检测分级管理。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交)工试验检测分级评定申报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交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市质监机构对报名的检测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查,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目录。
第七条 市质监机构对通过审查的检测机构进行综合评分。评分依据包括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检测业务能力、信用评价结果、各类考核结果、日常检查记录等。具体评分标准见《分级管理综合评分标准》(附件2)。
按照综合评分结果,检测机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的综合评分分别为:
一级:90<综合评分≤100分;
二级:75<综合评分≤90分;
三级:60<综合评分≤75分;
四级:综合评分≤60分。
第八条 市质监机构应当在申报截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申报单位确定等级,并将评定等级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检测机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质监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 分级管理周期为2年,期间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检查的依据为等级管理核查标准(附件3)。
第十条 管理周期内根据日常检查结果进行等级动态调整。
管理周期内检测机构被查实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可直接评为第四级:
(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的;
(二)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三)被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三章 竣(交)工试验检测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竣(交)工试验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择优委托竣(交)工检测机构。
检测项目委托时,应明确检测项目、频率及方法。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与外观进行的检测,其频率须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受委托实施竣(交)工检测时,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特殊专业试验检测项目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质监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发现违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质监机构。
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填写《竣(交)工试验检测工作质量评价表》(见附件4),对本项目的竣(交)工试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质监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质监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专项抽检、监督检查、比对试验等活动,按照等级不同,对检测机构进行区别抽查,对等级靠后的检测机构增加抽查频率。
第十六条 市质监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竣(交)工检测项目的关键参数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抽查频率依据工程项目实际以及受委托检测机构的等级确定。对于委托第四级检测机构的项目,抽查频率不低于竣(交)工试验检测数量的30%。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都有权向市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市质监机构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竣(交)工试验检测分级评定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机构地址 | 邮 编 | |||||
机构等级 | 证书编号 | |||||
机构性质 | □社团法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近两年度信用评价情况 | 年 | 级 | 年 | 级 | ||
人员情况 | 机构总人数 | 持证人员总数 | ||||
检测工程师人数 | 检测员人数 | |||||
公路检测师人数 | 公路检测员人数 | |||||
水运检测师人数 | 水运检测员人数 | |||||
高级职称人数 | 中级职称人数 | |||||
检测能力 | 等级证书核准项目/参数 | 甲级增项项目/参数 | ||||
计量认证核准项目/参数 | 参数是否基本涵盖交(竣)工检测要求 | |||||
检测场地 | 试验检测用房使用面积(m2) | 办公用房面积(m2) | ||||
检测设备 | 检测设备数量 (台/套) | 设备价值 (万元) | ||||
自动化检测设备 (台/套) | 自动化检测设备价值 (万元) | |||||
近两年业绩情况(须填) | (详情可附后)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申请意见 |
(申请等级) 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质监机构意见 |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与市质监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分级管理综合评分标准
序号 | 类别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资质能力 40分 | 资质等级20分 | 双甲及以上20分,甲级18分,乙级16分,丙级14分。乙级机构每1个甲级增项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2分;丙级每1乙级增项加0.5分,累积不超过2分。 | |
管理手册5分 | 取得管理手册5分,未取得0分。 | |||
计量认证15分 | 通过计量认证12分。按计量认证参数依次排序,前6名按次序分别加0.5至3分。 | |||
2 | 业务能力 20分 | 年度业务额10分 | 年度营业额300万及以下5分,每增加100万加1分,最高加5分。 | |
交竣工业绩5分 | 评定周期内2-3个项目的,得1分;4-5个项目的,得2分;6-7个项目的,得3分;8-9个项目的,得4分;大于等于10个项目的,得5分。 | |||
市场竞争能力5分 | 参与市场招投标的3分,中标1项加0.5分,最高加2分。 | |||
3 | 信用评价20分 | 近2年结果,每年10分 | AA 10分;A 8分;B 6分;C 4分;D 0分。新成立机构按B级计分。 | |
4 | 考核比对 10分 | 考核考评5分 | 参加并通过的5分;参加未通过的3分;不参加的0分。 | |
比对试验5分 | 参加且结果合格的得5分;参加有不合格项的1~3分;不参加比对试验的0分。 | |||
5 | 监督检查 10分 | 检查情况5分 | 根据检查结果综合打分。 | |
整改结果5分 | 整改及时且到位的5分;整改及时但不到位的3分;未及时整改的0分。 | |||
6 | 附加分 | 5分 | 获得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质监机构发文表彰的,加2分;获得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质监机构发文表彰的,加3分,累积不超过5分。 |
附件3
分级管理期间核查扣分标准
序号 | 违规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
违规行为 | 行为情节 | |||
1 | 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 | 有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行为但尚未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 | 15 | |
有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行为,但尚未开展相关业务检测业务的 | 30 | |||
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并已开展相应检测业务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
2 | 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 | 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承接业务的 | 20 | |
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
3 |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 试验及其报告规范,但试验结论错误的 | 每份报告扣2分,至多扣10分 | |
出具了试验报告,但不能提供有效原始凭据的 | 每份报告扣3分,至多扣15分 | |||
进行了试验,但篡改数据出具试验报告,且未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 直接扣30分 | |||
未进行试验而出具试验报告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
4 | 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得分为0的 | 现场专项试验项目未报备的 | 每项目扣3分,至多15分 | |
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未及时有效配合信用评价的 | 每项扣5分至多30分 | |||
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得分为0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
5 | 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 仪器使用台账虚假的 | 扣1分/份、最多扣5分 | ★ |
试验台账虚假或人员签字虚假的 | 扣2分/份、最多扣10分 | |||
存在原始凭据虚假,试验报告虚假 | 扣10分每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分 | |||
6 | 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的 | 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的,但能够及时停止改正的 | 扣5分/参数 | |
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的,但未停止改正的 | 扣15分/参数 | |||
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并检测报告不规范、数据结论不准确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
7 | 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 | 每个工地试验室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检查 | 每个工地试验室少一次扣2分 | |
工地试验室有被行政处罚的 | 每次扣5分,最多扣15分 | |||
工地试验室有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 每次扣10分 | |||
工地试验室主要人员非母体派出人员的 | 5分一次,10分扣完为止 | |||
未经批准,承接整体外委的工地试验或第三方检测的 | 5分每次,10分扣完为止 | |||
8 |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 | 无证人员承担主要试验工作的 | 扣5分/人 | |
聘用信用很差的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 扣10分/人 | |||
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 | 扣10分/人 | |||
9 |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 报告签字人持证专业不对口 | 扣1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5分 | |
报告签字人要求为检测工程师而实际为检测员的
| 扣1分/份、单次扣分不超5分 | |||
报告签字人为有证人员,但为非指定签字人 | 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10分 | |||
报告签字人为无证人员 | 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 |||
10 | 试验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地址等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 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 | 扣3分/次 | |
经检查后,仍未按整改要求进行变更的 | 扣5分/次 | |||
11 | 评定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 由于人员调离而临时达不到人员要求的 | 扣3分/试验检测工程师、扣2分/试验检测员 | |
人员达不到要求3个月以上的
| 扣5分/试验检测工程师、扣3分/试验检测员 | |||
12 | 评定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 由于人员调离而临时达不到人员要求的 | 扣5分/人 | |
人员达不到要求3个月以上的
| 扣10分/人 | |||
13 | 评定期内,强制性试验检测设备配备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 | 设备损坏未及时维修的 | 扣3分/台 | |
设备已经购置但尚未到位或安装到位后不能正常使用的 | 扣5分/台 | |||
设备未及时配备的 | 扣10分/台 | |||
14 | 试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 仪器未标定也未出报告的 | 扣1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 |
未进行标定或标定过期,未中止使用而出报告的 | 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 |||
15 |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 扣2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 ||
16 |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章) | 扣3分/类 | ||
17 | 无故不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的 | 扣10分/次 |
附件4
工程竣(交)工检测工作质量评价表
工程名称 | |||
检测内容 | |||
合同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报告审批人 | 联系电话 | ||
参加人员 | |||
检测单位自我评价:
项目负责人: (签字、公章) 日期:
| |||
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建设单位: (签字、公章) 日期:
| |||
主管质监机构评价意见:
市质监机构: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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