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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9567/2021-00572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 有 效 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成文日期 2021-12-16

关于印发《杭州市汽车租赁单位员工固定班车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7-1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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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各区、县(市)运管处,各城区处,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规范杭州市汽车租赁单位员工固定班车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汽车租赁单位员工固定班车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

                        2017年8月1日

 

 

杭州市汽车租赁单位员工固定班车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杭州市汽车租赁单位员工固定班车(以下简称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经营秩序,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的,应遵守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将10座(含)以上客车租赁给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固定班车定点、定线、定时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二、单位员工固定班车备案,是指我市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者(不含融资性汽车租赁)向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或各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有关信息资料,由行业管理部门受理、核查、备存的行为。

三、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各城区管理处负责主城区单位员工固定班车备案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和备存,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汽车租赁管理处负责单位员工固定班车备案材料的审核和证件核发;各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单位员工固定班车备案材料的受理、审核、备存和证件核发。

四、汽车租赁经营者租赁给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的,完成车辆备案后方可从事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

五、车辆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通过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外网下载《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如实逐项填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持备案表,向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各城区管理处或各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

3、车辆管理制度和二级以上车况维护保养制度。

(三)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或各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备案证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租赁单位员工固定班车车辆变更、注销备案依照《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杭州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须知》有关要求执行。

七、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者应确保车辆达到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所有人名称应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名称一致。

(二)随车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备;

(三)技术等级达到二级;

(四)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八、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九、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者应与承租方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内容应包括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单位名称、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车型车牌号以及车辆信息、车辆交接、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由汽车租赁经营者投保交强险及相应商业保险) 、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及处理和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形式等条款,同时明确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线路的起讫点、停靠点、线路走向、投放车辆数、运行时间段等事项。

十、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报告制度、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十一、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者应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行车记录仪,加强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的动态监控。

十二、鼓励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者建立或接入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平台,管理数据应保留三十天以上,自觉接受交通、公安等行业管理部门核查,并开放数据接口。

十三、鼓励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优先发展新能源车辆,降低车辆尾气排放。鼓励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者提前淘汰车龄6年以上的车辆。

十四、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各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者档案,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电子证照库,并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对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和抽查,核查情况记入经营者档案。

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各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者的信用考核管理。

十五、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各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属地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对10座以上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的监督管理。

十六、对单位员工固定班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各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十七、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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