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567/2021-00561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局属各有关部门,杭州长运客运站场有限公司,市区各班车、旅游客运企业:
为完善我市道路客运站场规划布局,规范客运站场经营活动,提升客运站场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客运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我局制定了《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管理办法》、《杭州市区汽车客运站临时加班管理规定》、《杭州市区汽车客运站班时核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场)规划布局,规范客运站场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站场,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场所,是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按车站规模分为等级客运站、简易客运站和招呼站,按照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站和旅游客运站。
第四条 客运站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逐步建立“统筹规划、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站运分离”的体制,满足广大旅客和运输经营者站务服务需求,不断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站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客运站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等级客运站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其工程竣工应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验收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
第七条 简易客运站建设应经承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同意,并纳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规划。站址选择应按照方便群众出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一般设在机场、火车站周边及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居住区等客源聚散地。
第八条 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站级验收,三级客运站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站级验收,四、五级客运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站级验收。
第九条 新建客运站场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方式参与站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申请从事等级客运站场经营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简易客运站经营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简易客运站所在地区、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划原则;
(二)申请单位出具简易客运站项目无条件服从国家和当地政府建设规划的书面承诺;
(三)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简易客运站的设备设施、交通安全、消防等基本条件验收合格;
(四)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中申请从事杭州市区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场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场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简易客运站经营申请报告后,应当及时上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对符合经营条件的简易客运站,验收有关部门应当联合签署验收纪要,并在10日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简易客运站经营期限核定为1年。经营到期后申请延续经营的,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审批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审批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场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客运站场级别设立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服务、监督、检查、指导客运站场工作,受理旅客投诉,维护客运站场的运输秩序,依法查处、纠正违章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十九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车技术安全日检和客车安全门检工作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凭驻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发的《进站联系单》,按照《杭州市区汽车客运站班时核定管理规定》安排班次班时。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凭驻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发的《进站(场)证》或《补员证》接纳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进站(场)证》、途经班车《补员证》每年审验换发一次;本城镇站际《补员证》有效期限为3个月至1年,期满后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满3个月后,高速、快客直达班车实载率低于50%的,客运经营者可向客运站场经营者申请调整班次、班时;普通班车、定线旅游客车综合实载率低于40%的,客运经营者可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增加本城镇其他客运站场进行补员。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经营单位、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的线路起讫停靠站点售票,如需调整、增加途中停靠站点必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客运站场经营者不得出售未经同意的站点车票。
第二十五条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配置微机售票系统设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售票,在各售票窗口应设置面向旅客的显示屏,其显示信息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显示余票数和座位号。售票员根据旅客自愿选择的班次、座位号进行售票。
城镇各客运站场应当推行联网售票,并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增加售票网点,方便旅客购票。
第二十六条 旅客购买半票、免票按照《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浙价服〔2009〕119号)有关规定执行,退票按照《汽车旅客运输规则》(〔88〕交公路字201号)有关规定执行。携带免票儿童应当在购票时申请,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的免票儿童。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费〔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和《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5〕2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实载率长期低于40%的客运班车,其站务费应按最低标准收取或者予以适当减免。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季节交替、客流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运价,允许同线同档次班车不同价,鼓励与其他运输方式及经营者之间适度价格竞争。实施运价浮动应提前10天报向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但班车客票价应保持基本稳定,不得频繁变动,浮动运价实施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九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班车脱班费按照《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但因车辆报停、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顶班车辆须经驻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发顶班证明后方可运行。
对因特殊情况停班1个月以上或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对内部经营管理情况和进站客运车辆的经营行为进行考核记录。
第三十五条 驻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应当安装客运站场微机售票系统,实时查询、掌握线路、班次、客流等基本信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浙江省道路运输客运班车运行信息调查报表制度》等有关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必须接受旅客的监督,对旅客来信来访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改进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全国部级文明客运汽车站评比条件和记分要求》、《浙江省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和考核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客运站场的安全管理、文明建设、质量信誉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办法实施,客运站场经营者和客运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区汽车客运站班时核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主要指班车客运经营,即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班时核定的监督管理,以及裁定工作。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接受检查监督和指导,提供有关站务工作资料。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车时间和班次,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也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
第二章 班时核定原则
第七条 方便旅客出行,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与旅客流向、流量、流时一致。
第九条 一轮发出的班次数与车位数相协调,两轮班次的间隔时间,与站务作业所需时间相接近。
第十条 班车到达后、返回前需留有足够时间用于车辆清洗、站务作业等准备工作,相同线路先到班车原则上先返回。
第十一条 直达班车客运的班时核定,为体现公平原则,根据实际,应逐步实现“滚动发班”。
第三章 班时确定和裁定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按下列程序申请确定班时:
(一)凭市运管局客运处核发的《进站通知书》至对应车站运管所领取《班车发车时间核定及变更审批表》(附件一),再至汽车客运站提出排班申请;
(二)汽车客运站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班车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排出班车发车时间,报车站运管所;
(三)车站运管所审核后,通过市运管局外网和汽车客运站公示3天;如5个工作日内汽车客运站未排出发车时间,则由车站运管所直接核定发车时间,通过市运管局外网和汽车客运站公示3天;
(四)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汽车客运站须立即办理班车开班手续;若有关班车经营单位在公示期内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车站运管所提出,并说明理由;
(五)车站运管所接到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利害关系人召开协调会,协调解决的,汽车客运站须立即按核定班时办理班车开班手续,协调不能解决的,则进入裁定程序;
(六)车站运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人员组成裁定委员会,裁定委员会负责对班时核定问题进行裁定,由车站运管所下发《班时裁定通知书》(附件二);
(七)汽车客运站须严格按照《班时裁定通知书》要求,办理班车开班手续。
第十三条 裁定委员会由市运管局客运处、辖区管理处、车站运管所相关负责人组成,总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市运管局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和有关班车经营单位相关人员,须准时参加车站运管所组织的协调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应根据班车发车、到站的实际需求,确定各工作岗位的作业服务时间,其中早班车发车前30分钟和末班车发车前售票、发车检票、门检等岗位服务必须到位有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的,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款处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对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实施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区汽车客运站临时加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管理,规范车站临时运力组织和投放程序,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确保旅客安全、优质、有序疏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汽车客运站经营的单位和参与汽车客运站临时加班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临时加班,是指法定节假日、重大集会或特殊任务等原因形成的客运高峰期,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临时加班运力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行业管理,积极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汽车客运站的临时加班工作。
第二章 临时加班原则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临时加班的运力调配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 客运车辆临时加班遵循“一车一站”的原则。杭州市区客运(旅游)、厂班车企业可选择1-2个汽车客运站临时加班,但其所属客运车辆只得对口支援1个汽车客运站的加班业务,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任务除外。
第八条 临时加班汽车客运站的选择,采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配和企业自愿报名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须按照客运企业上报的车辆数比例,以客运企业为单位,公平合理地安排汽车客运站临时加班业务。
第十条 从严控制异地加班业务,优先调用杭州市区运力从事汽车客运站临时加班业务。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优良的客运企业运力,优先调用参与汽车客运站临时加班业务。
第十二条 超长途班线(里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临时加班业务,优先调用经营加班班线客运企业的客车。
第十三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法定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原则上首先考虑正班车加密,其次主营加班线路公司的机动运力,再次旅游客车、厂校班车、对营企业旅游客车,最后社会自备车。禁止客运企业停开正班车,参与其他班线加班的行为,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任务除外。
第十四条 临时加班线路根据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三种类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合理统筹安排临时加班业务。
一类客运班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含)以下的客运班线。
第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备客车的临时加班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调配。
第三章 临时加班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 杭州市区客运(旅游)、厂班车企业申报汽车客运站临时加班程序具体如下:
(一)客运企业将选择临时加班的汽车客运站、车辆清单、专职联系人等资料报市运管局客运处,经汇总平衡后,确定每辆车对口支援的车站,由局客运处将车辆清单经辖区运管处下发车站运管所及汽车客运站;
(二)客运企业与对应汽车客运站签订《安全责任书》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三)汽车客运站须根据客流动向和售票信息,提前制定加班计划,加班计划内容包括加班线路、加班时间、车辆档次、座位等信息,协助车站运管所确定加班企业和车辆,并负责联系落实加班车辆;
(四)车站运管所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审核加班车辆相关营运证件及经营资格,开具加班牌(或联系单);
(五)汽车客运站根据运管所开具的加班牌(或联系单)安排加班。
第十七条 为确保加班车辆服务质量和行车安全,在调配运力时应尽量考虑车型与正班车相近、安全运输和服务质量有保证的客运企业。
第十八条 为及时了解客流动向,分析客运市场供求状况,车站运管所在调配加班运力时,应记录相关加班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经辖区运管处汇总上报局客运处,由客运处负责公示加班各企业的加班信息。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须保证上报加班计划的真实性与及时性,并积极做好站务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应经常对进出客运站的客源情况进行分析,提供旅客流向、流量、流时的动态情况和班线实载率,为行业管理和企业经营提供基础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加班车经营者积极性,提高车辆利用率,汽车客运站须合理安排加班计划,力保加班车有80%以上的实载率。
第二十二条 调用异地客车到杭州加班,须征得车籍地运管部门和杭州运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客运企业要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营运证件齐全有效。接到车站运管所调车指令后,须按时出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客运企业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力调度指令,未按要求落实加班运力的,原则上取消客运企业所有车辆三个月的加班资格,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对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实施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异地加班指调用异地客车从事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车站加班业务。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班时裁定通知书
( 号)
及 (客运站):
根据《杭州市区汽车客运站班时核定管理规定》,经市运管局班时裁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经营单位),线路: ,车号: , 发班时间: ,请于 年 月 日前执行。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年 月 日
班车发车时间核定及变更审批表 | |||||||||
线路名称及班次: | |||||||||
经营用户: | |||||||||
车辆牌号、车型: | |||||||||
原发车时间 | 申请发车时间 | ||||||||
申请理由: | |||||||||
客运站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车站运管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协调意见: | 年 月 日 |
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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