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567/2021-00559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27 |
各有关出租车企业:
为确保无障碍出租汽车满足行动不便人士之出行需要,充分显现政府人文关怀理念,现就切实做好无障碍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营无障碍出租汽车的企业,应按照竞投时签订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承诺书》的各项要求,切实组织实施好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营运管理工作。
二、企业不得以转让、出借、买断、委托经营等形式擅自处分无障碍出租汽车的所有权和营运管理权。
三、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营运管理要求
1、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24小时值班的无障碍出租车服务预约受理电话,并有专人负责营运管理工作;
2、预约无障碍出租车服务的乘客必须优先供车。乘客提前一天预约用车的,应当基本满足;当日或者即时用车的,应当尽力优先满足,并建立特殊需求乘客的预约、调度登记台账和信息库;
3、企业原则应当聘用具有中、高星级称号的出租车司机驾驶无障碍出租汽车,同时,加强对无障碍出租汽车驾驶员法规、业务、安全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和考核;
4、无障碍出租汽车在为特殊乘客服务时,应当协助其上、下车,并帮助安置好轮椅、拐杖或其它随身辅助用品。
5、企业应确保无障碍出租汽车设施功能完好。无障碍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未修复时应当停运,不得以普通出租车的方式上路营运。
四、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运价和车费发票,按照本市普通型出租汽车的规定执行。
五、无障碍出租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分别予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星、取消2-5年新增客运出租汽车运力竞投资格等处理:
1、违反《经营管理服务质量承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擅自以转让、出借、买断、委托经营等形式处分无障碍出租汽车的所有权和营运管理权的;
3、无障碍设施故障时,仍以普通型出租车方式营运的;
4、因服务质量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损害特殊乘客利益,造成社会影响,毁损行业形象的。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要求,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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