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8日9时25分,港航局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浙富阳货009X5在三堡二线船闸上闸门外钱江路桥下水域搁浅。10时50分,港航局执法人员周某、蒋某在三堡二线船闸上游引航道水域对浙富阳货009X5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浙富阳货009X5过闸申报干舷68cm,实际在静止平衡状态下左舷干舷40cm,右舷干舷40cm,实际吃水与申报吃水不符,船长王某管理的浙富阳货009X5涉嫌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二、调查与处理
2019年10月8日,港航局执法人员周某、蒋某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2019年10月8日,港航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徐某、朱某承办此案。2019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王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对王某提供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服务簿》以及浙富阳货009X5的《船舶国籍证书》等进行复印取证。至此案件调查结束,各项证据收集完毕。上述证据表明,2019年10月8日,船长王某管理的浙富阳货009X5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该行为扰乱过闸船舶管理秩序,影响了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2019年10月8日,该案件经港航局相关负责人及法制审核人员集体讨论确认处罚。港航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王某违反了《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船舶过闸前应当向运行单位提出过闸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相关信息”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当事人谎报船舶吃水信息的行为扰乱过闸船舶管理秩序,影响了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依据《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王某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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