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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9567/2021-00509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交发〔2021〕89号 有 效 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成文日期 2021-11-04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11-17 17:33
  • 访问次数:
  •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本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和专家管理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局研究制订了《杭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4日 

 

杭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和专家管理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省纪委机关、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关于全省交通运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印发的《省级审核审批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制度》文件精神和本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专家评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除省级负责审核审批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外的各类技术专家评审活动,包括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全部环节。

第三条  技术专家评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分级是指根据管理权限,分市级监管(包括省级下放到市级)和区(县、市)级监管,分别参加其负责的专家评审活动并承担对相应专家的监督、评价等管理职责。分类是指根据项目建设阶段以及相关规定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组织。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项目项建书、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招标文件、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审查和竣(交)工验收。

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水运项目项建书、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招标文件、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审查和竣(交)工验收。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负责公路、水运项目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文件审查。

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局属单位应当全过程参加以上对应职责的专家评审活动并承担对相应专家的监督、评价等管理职责

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全过程参加其对应职责的公路、水运项目项建书、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招标文件、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审查和竣(交)工验收专家评审活动并承担对相应专家的监督、评价等管理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负责对上述以外的其它技术评审活动和对相应专家进行监督、评价等工作。

相关技术评审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于交通运输决策咨询、技术服务事业;

(二)具有较高的交通运输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级别的行政职务,对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对正高技术职称或正处级(含)以上行政职务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到70周岁,特殊情况的应履行报批程序;

(四)具备参加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的身体条件;

(五)无个人失信和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五条  评审事项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人员,对评审事项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员以及对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职务影响或利益冲突的人员,评审事项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生产厂家或施工单位人员,以及相关监督部门认为需要回避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该评审事项的专家。

第六条  专家库由省专家库做基础,由市交通运输局补充市级的相关专家,组成市级技术评审专家库。市级技术评审专家库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与有关责任单位共同商定专家类别、专业、数量等具体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形成技术评审专家组。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或者有涉密等特殊要求的评审事项,有关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亦可提出特邀专家名单,特邀专家人数不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技术评审专家组建立后,专家组名单报监督单位(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技术评审活动中,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恪守职业道德和有关保密要求,秉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认真研读技术文本,全程参加评审活动;

(三)发表意见要专业、具体、针对性强,并对个人技术评审意见签字负责(《专家评审意见表》格式详见附件1)

(四)自觉遵守回避原则(《无回避情形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2);

(五)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纪律规矩,不得参加与评审无关活动;

(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专家参加技术评审活动时,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刻意推销或故意贬低特定企业、产品、工艺、设备以牟取不当利益;

(二)索要超标准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三)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专家的以下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一)发生第八条所列的行为;

(二)项目责任事故中被认定有责任;

(三)以各种名义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五)一年内出现3次接受邀请后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

(六)不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技术评审活动有关责任单位应对出现上述行为专家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并通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聘请其为专家;涉嫌违法违纪的,负责将有关线索移送在职人员所在单位或退休人员原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专家报酬支付。报酬支付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不得超标准支付。支付方式推荐采用银行卡实名发放,如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应填写完整信息并经专家签字确认(《专家费发放清单》格式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专家评审意见表

          2.无回避情形承诺书

          3.专家费发放清单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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