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67/2020-001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单位: | 市交通运输局 | 政策解读: |
为加强我市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拟印发《杭州市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4日至9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杭州市中河北路106号交通大楼;邮编:310014
联系人:杜红月
联系电话:0571-85460132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4日
杭州市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综合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城市安全发展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萧山国际机场、杭州站、杭州东站、杭州南站、杭州九堡客运中心站等综合交通枢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我市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情况编制和更新综合交通枢纽目录,并明确综合交通枢纽的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综合交通枢纽是指将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一体化集中布局,以城市对外交通设施为主,配套设置多种对内交通设施,连接城市内外,实现城市交通一体化衔接的综合运输场所。
二、管理原则。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属地负责、综合监管、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是综合交通枢纽安全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运营安全管理,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内安全生产协作,完善协调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三、领导机构。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查、落实枢纽地区综合管理各项工作。
四、管理机构。综合交通枢纽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代表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枢纽地区综合管理工作,督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部门职责。下列市级有关部门履行以下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综合交通枢纽消防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综合交通枢纽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综合交通枢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综合交通枢纽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负责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场站、长途客运车站及其通道营运秩序的管理。
(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市场秩序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既有的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公共停车场库和公共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工作;负责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枢纽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6)市公安局负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组织、协调、指导暴恐案件、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交通枢纽开展“四联三防”建设;依法保障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机场综合交通枢纽按照公安部门管辖规定执行。
(7)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负责指导、协调综合交通枢纽地区道路交通秩序,会同管辖交警部门制定并落实交通组织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交通事故预防措施。
(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消防救援工作。
(9)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工地的监管以及协调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提出防御建议,协助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指导、监督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预警信息接收传播、防雷安全管理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做好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相关财政保障工作。
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六、属地政府职责。综合交通枢纽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管理机构职责。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枢纽地区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督促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维护管理枢纽地区的社会治安、市场秩序、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及市容环境卫生等,负责组织、协调枢纽地区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集散、转换,负责组织枢纽地区综合应急保障工作。
八、航空系统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并协调处理航空主导型综合交通枢纽相关单位所承担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及督促检查。
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铁路系统要求。综合交通枢纽铁路辖区内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铁路管理机构负责铁路站内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铁路主导型综合交通枢纽铁路相关单位所承担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及督促检查。
十、港航系统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落实港口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处理水运主导型综合交通枢纽相关单位所承担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及督促检查。
十一、轨道系统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规定,落实运营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对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并建立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十二、道路客运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遵守实名制管理制度,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协调处理公路主导型综合交通枢纽相关单位所承担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及督促检查。
十三、道路货运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货运站经营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实行人员、物品的安全查验,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十四、公交系统要求。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对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配备安全应急设备。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十五、出租车系统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综合交通枢纽实施出租车营运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设立管理站点,安装非现场执法设施。
巡游出租车在综合交通枢纽的专用通道或者泊位候客时,按序排队走车,服从调度和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网约出租车在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泊位候客时,应当服从管理。
十六、社会车辆系统要求。社会车辆进入综合交通枢纽时应当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停靠,遵守停车场停车管理制度。
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卫生防疫、无障碍等设施的正常运行,指挥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泊位停满后,疏散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
十七、公共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要求。公共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落实对综合交通枢纽地区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十八、设备设施管理要求。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负责特种设备、消防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综合交通枢纽的设备设施,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综合交通枢纽的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明显标志,并保持系统正常运行。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安装智慧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优先委托电梯制造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并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十九、公共区域管理要求。枢纽内连接各交通方式的公共换乘区域,由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协调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由该主体对设备设施等使用安全负责。
综合交通枢纽内的换乘不进行常规安全检查的,公共换乘区域应当配置视频监控及防护等安全设施。
二十、广播信号管理要求。综合交通枢纽内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广播信号应当分区设置且并行接入公共广播系统,保证安全应急信号享有最高优先权。
二十一、配套系统要求。供电、供热、供水、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应当确保管线和相关设备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尽快修复被损坏的设施,保障综合交通枢纽正常运营和应急保障的需要。
二十二、商业网点管理要求。在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布局方案和消防要求,不得影响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安全。
商业中心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各类安全管理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协助公共安全管理。出租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二十三、客流疏导制度。因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市内交通运营单位依法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暂停部分车站运营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暂停部分车站运营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必要时应当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运输措施,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
二十四、日常自查要求。综合交通枢纽相关运营单位要加强各类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分析,提出防范建议。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专题协调落实防范措施并监督检查。
二十五、监督检查要求。市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十六、信息共享建设要求。鼓励综合交通枢纽建立统一信息化平台,将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站场相关信息依法接入、存储、查询、分析、联动和发布,实现信息集成、联动响应功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政府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推进综合交通枢纽相关运营单位安全管理信息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枢纽地区安全管理智慧化建设和数字化应用。
二十七、安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政府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定期开展综合交通枢纽安全评价,建立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对枢纽运行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系统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十八、应急指挥管理协调机制。综合交通枢纽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协调机制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综合交通枢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二十九、应急预案体系。综合交通枢纽应急预案体系由枢纽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及枢纽相关管理部门、各运营单位枢纽的部门应急预案等构成。枢纽应急预案体系应当保持内部协调统一,并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急预案进行有效衔接。
三十、各类预案内容。综合交通枢纽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枢纽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总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分类制定,由枢纽管理机构、枢纽相关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编制。
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枢纽相关管理部门和各运营单位依据总体预案,根据本单位应急管理职责,制定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计划、方案和措施,报枢纽管理机构备案。
三十一、预防评估要求。枢纽相关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要充分考虑枢纽突发公共事件特征趋势和枢纽运行特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对本单位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避免和降低风险的措施。
三十二、应急演练要求。综合交通枢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枢纽各运营单位定期举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重点对各单位之间的信息互通、协调联动等进行演练,以提高枢纽应急协调处置的效果。
枢纽相关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设备,储备救援物资,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要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开展消防、疏散、反恐等多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三、抢险救援要求。枢纽相关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遵循“各司其职、协同应对,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的枢纽应急管理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或响应规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供电、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组织抢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