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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利用公路桥下空间堆放物品行为案

  • 发布日期:2020-04-16 15:51
  • 访问次数:1208
  •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案例:

利用公路桥下空间堆放物品行为案


一、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13日,杭州市公路管理局高速路政二大队(下称市公路局)执法人员在G2501高速公路白鹿塘大桥处发现有人利用公路桥下空间堆放大量钢管,经调查核实,钢管为杭州萧山某公司堆放,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调查后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纠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拒不履行。市公路局依法实施代履行,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自行清除堆积物。


二、调查与处理

2016年12月,当事人萧山某公司利用G2501杭州绕城高速公路白鹿塘大桥桥下空间堆放了大量钢管,占据桥下空间总跨度长75米,宽25米,面积总计1875平方米。同月,市公路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立案后,鉴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市公路局执法人员在属地街道的协助下,通过当地公安部门调取了当事人及其单位的身份信息,并先后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对相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12月16日,市公路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于2016年12月23日前纠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一直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路政部门没有能力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拒不履行执法决定。由于强制执行难度大,执法人员屡次要求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但直至2017年5月仍未清除堆积物。在此期间,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维护交通执法权威性,市公路局要求公路经营单位国益路桥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桥梁安全进行复测。市公路局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桥梁安全检测报告》,认定桥下堆放钢管可能会影响公路运行安全,遂决定依法实施代履行。市公路局执法人员在当地公安部门配合协助下,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强制执行催告书》和《代履行催告书》、《代履行决定书》。同时,通过对接萧山区政府,落实了代履行的单位和场地。当事人意识到了市公路局查处案件的坚决态度,面对行政执法的强大威慑力,主动提出申请延缓执行期限,承诺自行清理。市公路局与其签订《执行协议》,约定于2017年6月3日前自行清除桥下堆积物。6月3日,桥下堆积物被清除,该案予以结案。


三、法律分析

该案的难度在于如何在短时间内高效地处理桥下堆积物的问题。以往普遍做法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审查裁定期限较长,影响案件处理进度。为此,市公路局在研究该案处理方式时积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寻找依据,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规定,采用代履行的方法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用代履行的前提是要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故要求公路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制作《桥梁安全检测报告》,认定桥下堆放钢管行为可能危害到公路运行安全,以此确认符合代履行的前置要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市公路局严格按照代履行的程序要求,制作并送达相关文书,做到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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