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规定
(一)公开方式。
各地各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各地应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地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公开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审查和发布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文件类政府信息在拟稿时应写明公开范围,对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应当说明理由。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转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文本,鼓励以音频视频、图表图解等方式进行解读,并做好关联。
2.非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应于审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3.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4.涉及市政府及办公厅的文件类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拟稿时应提出公开范围及保密审查意见,如不予“主动公开”的,应明确说明理由;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的,拟稿处(室)应按照办公厅保密有关规定报办公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阅后进入发文程序。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材料、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应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审签。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于印发当日由市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心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对于非文件类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应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属主动公开范围的,经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交由“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在审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市、区(县、市)政府应在其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所属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级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办公室(厅)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市)政府汇总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1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规定
(一)受理。
1.受理主体。各地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方式。各地各部门应当把“网上申请”“信函申请”和“现场申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府服务,各地各部门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各地各部门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3.受理要求。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提供: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办理。
办理依申请公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登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2.审查审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答复。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方式做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不予提供。
4.归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应按照“一申请一卷”的要求进行整理,每份卷宗应包括文档目录、申请表、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信函邮寄单证等相关资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
1.收件登记。市政府办公厅为向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部门,凡主送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的申请件,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处)负责登记。市政府办公厅其他相关处(室)和单位收到申请件后,应于当日送政务公开处签收。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政务公开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拟办。主送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的申请件由政务公开处进行梳理。对明确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申请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件,由政务公开处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分送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对市政府为法定责任主体,但相应内容涉及各区、县(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的申请件,由政务公开处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征求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意见。
3.会办。会办单位(处室)收到申请办理件后,应及时提出会办意见,并在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反馈政务公开处。政务公开处视情况可再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如需延期,会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政务公开处书面提出延期意见。对不属于本单位(处室)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处室)办理的申请件,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政务公开处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要求、答复质量低、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的会办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责令限期改正。
4.答复。政务公开处收到会办单位(处室)起草的初步答复意见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汇总答复意见,并拟制《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如有需要,告知书可由办理单位会签,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正式答复申请人。办理期间,政务公开处要会同相关单位(处室)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答复意见一般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但如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市政府办公厅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切实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
申请人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相关土地征收批文等信息时,市政府可委托区、县(市)政府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办理,并以市政府名义向申请人公开相应的征地信息。受委托单位应向市政府反馈委托办理情况。受委托单位应对拟公开或提供的征地信息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
对因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引起,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在当日转交给负责答复、应诉的职能机构,由职能机构按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处理,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四、其他
(一)市政府办公厅及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申请人对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二)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足配强人员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展公开内容、提升公开质量、强化公开实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意见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及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理程序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