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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9-12-2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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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第一章  定义和范围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杭府法2012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函〔2015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及各直属管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法定职权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不特定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以文件的名称和形式作为判断标准。

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就本机关或者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转发上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且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除外);

()其他不属于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的文件。

第三条  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报审、公布、备案、评估、解释、修改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起草要求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条例,可以使用通知或者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性规定,或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规范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三章  计划与起草

第七条  市局各处室、各直属管理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局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应当载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主要内容、完成时间、起草人和负责人等内容。

市局法制机构负责编制局年度立项计划,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贯彻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紧急文件而需制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受年度立项计划的限制。

第八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处室、直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小组或确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单位)联合起草的,应明确主办处室(单位)。

第九条  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行调研,并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

第四章  征求意见和法律审查

第十条 起草处室(单位)拟制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草拟《制定说明》,并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处室(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发送相关处室、单位和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当采取座谈会、公布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除外。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统一通过“中国杭州”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处室(单位)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局处室或各直属管理单位起草,以市交通运输局发文形式或提请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或转发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提交市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具体包括:

1、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征求意见情况,如需要组织听证事项的,还应包括听证情况;

3、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

4、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5、施行日期自报送之日起少于30日的,应当说明事由并附相关依据;

6、载明有效期的,应当说明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

(三)其他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文本;

2、征求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汇总;

3、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外,拟依法细化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还需要提交听证笔录、专家讨论意见;

4、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还需要提交听证、论证材料和风险评估报告。

直属管理单位起草,拟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还应拟制要求市局准予公布的请示(须注明发文主体、文件施行日期、有效期等),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市局,并随文附送以上材料(含制定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论证意见、制定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纪要、决定或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市局法制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本局是否有法定职权依据;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或者违法规定行政收费、减免税等内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违法设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局法制机构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程序规范的,应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制机构应向起草处室(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对送审稿进行会审。对于不能协调一致的意见,应当报局领导决定。

  

第五章  备案和公布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后,由市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处室(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出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起草处室(单位)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以市交通运输局发文形式公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局法制机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备案。报送材料如下:

(一)局行政首长签署的要求市法制办准予公布的报告(须注明发文主体、文件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说明;具体包括:

1、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征求意见情况,如需要组织听证事项的,还应包括听证情况;

3、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

4、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5、施行日期自报送之日起少于30日的,应当说明事由并附相关依据;

6、载明有效期的,应当说明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

(三)其他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制定部门法制机构审查论证意见;

2、制定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纪要、决定或者会议记录;

3、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文本;

4、征求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汇总;

5、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外,拟依法细化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还需要提交听证笔录、专家讨论意见;

6、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还需要提交听证、论证材料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规范性文件准予公布抄告单后,规范性文件方可公布实施。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局网站或其他有关场所公开。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或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拟文,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上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时抄送法制办。报送材料包括:

(一)要求市政府发布或转发的请示(须注明建议发文主体、文件施行时间,说明建议公开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具体包括:

1、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征求意见情况,如需要组织听证事项的,还应包括听证情况;

3、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

4、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5、施行日期自报送之日起少于30日的,应当说明事由并附相关依据;

6、载明有效期的,应当说明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

(四)其他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文本;

2、征求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汇总;

3、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外,拟依法细化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还需要提交听证笔录、专家讨论意见;

4、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还需要提交听证、论证材料和风险评估报告。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适用简化程序,起草单位可不报送前款第三项第2目、第3目和第4目材料。

第十八条 各直属管理单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前,应报市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直属单位行政首长签署的要求市局准予公布的报告(须注明发文主体、文件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说明;具体包括:

1、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征求意见情况,如需要组织听证事项的,还应包括听证情况;

3、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

4、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5、施行日期自报送之日起少于30日的,应当说明事由并附相关依据;

6、载明有效期的,应当说明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

(三)其他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制定部门法制机构审查论证意见;

2、制定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纪要、决定或者会议记录;

3、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文本;

4、征求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汇总;

5、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外,拟依法细化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还需要提交听证笔录、专家讨论意见;

6、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还需要提交听证、论证材料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对各直属管理单位报送法律审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市局法制机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制作准予公布抄告单;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决定,要求报送单位补正后重新报送,报送材料连续两次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在说明理由后作退件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审查通过不得发布。

 

第六章 评估和清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依照杭交发〔2006258号文件执行。凡新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应当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局法制机构报送评估报告

市局和各直属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就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进行年度综合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达到了制定的目的,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的预期管理效果和作用;

(三)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废止,或者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

()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由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处室(单位)提出意见,在征求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局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或修改草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81日起施行。

 

 

 

 

 

 

 

 

 

报送报告范本(PDF格式)

关于要求准予公布/备案《*******》(文件名称的报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于            日制定/发布的《******》(文件名称)报送审查/备案。

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为            日,(有效期为     )。

 

 

 

 

                                  日(公章)

(注:关于实施时间问题:单位某天上报,从上报那天起后推30日,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如65日上报,文件中的实施时间就定为75日。)

制定说明范本

 

 

关于《**********》的制定说明

一、   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二、   征求意见情况,如需要组织听证事项的,还应包括听证情况;

*****************************************************************************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的情况)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等;

***********************************************************************************

四、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

五、施行日期自报送之日起少于30日的,应当说明相关事由并附相关依据(视具体情况而定);********************************************************

六、载明有效期的,应当说明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视具体情况而定)。

*************************************************************************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正文范本

 

 

杭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文 件

杭交发*****〔201*〕***号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

 

为了……………………根据………………,我局制定了《…………………………》,已经市政府/**局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  月  日(公章)

 

********(文件名称)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要明确到具体某一天,如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一般只上报之日起往后推30天。)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范本

关于《*********》的法律审查意见

《************》经我处法律审查,提出了如下法律审查意见(视具体情况而定):

1、***************************

2、***************************

……………………

上述意见均被采纳,现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同意报送。

 

 

 

 

                                   *****法规处

 

                                  年    月    日

集体讨论决定或记录范本

*******办公/常务会议纪要

      〔20**〕**号

                                                       

时    间:

地    点:

出席人员:

列席人员:

会议记录:

主    持:

会议纪要如下:

     审议《*********************************》

    1、介绍《*********************************》的基本情况(详细);

2、具体讨论《*********************************》的情况(要详细,包括分歧等);

3、会议原则通过《********************************》并要求起草部门根据会议讨论的结果作进一步修改后,报送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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