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退出关怀版
索 引 号 002489567/2017-00057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交发〔2017〕26号 有 效 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成文日期 2017-04-07

关于《杭州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7-04-07 11:22
  • 访问次数:
  •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一、制定《杭州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

答:《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6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为保障二手车流通行业正常有序发展,市调控办可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配置用于二手车周转的虚拟指标。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商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

答:杭州市自2015年3月26日开始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二手车交易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为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市民更新车辆,保障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二手小客车的经营流转。

 

三、政策适用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收购二手小客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虚拟指标。

 

四、二手车经营者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使用周转指标?

答:二手车经营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及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以合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平台,使用周转指标。交易市场外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二手车经营者使用周转指标,须与交易市场签订周转指标使用协议。

 

五、周转指标的配置额度?

答:以一年为一个配置周期,总量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周期周转指标使用量及二手车交易情况确定,配置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二手车交易量的10%。

 

六、周转指标以什么方式配置?

答:周转指标以交易市场为主体进行配发,各交易市场根据二手车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分配。

 

七、周转指标使用的程序如何?

答:(一)交易市场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将周转指标配发给各个二手车经营者;

(二)二手车经营者使用周转指标至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三)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小客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外不得上路行驶;

(四)二手车经营者名下待交易小客车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交易市场将相关周转指标收回。

 

八、使用周转指标上牌的车辆可以正常行驶吗?

答:使用周转指标完成登记的小客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外不得上路行驶。

 

九、因特殊情况需上路行驶时,应如何提出申请?

答:小客车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确需上路行驶时,二手车经营者应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驶离所在经营场所,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交易市场登记地址在县(市)不得超过48小时)。

 

十、经营户违规将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客车驶离经营场所的,如何处罚?

答:待交易小客车违规上路行驶的,由市调控办核减该交易市场的周转指标,交易市场应当暂停向相关二手车经营者分配周转指标。

 

十一、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客车是否有交易期限?

答:二手车经营者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待交易小客车,六个月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其数量超过50%的,交易市场不得为其分配周转指标。

 

十二、使用周转指标是否要收取指标费?

答:交易市场分配周转指标不得收取任何指标费,有违规收取费用情况的,由市调控办核减其周转指标,并责令交易市场退回相关费用。

 

十三、使用周转指标上牌的小客车办理过户手续后,可以申请更新指标吗?

答: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均不产生更新指标。出现继承、离婚、被盗抢等情形时不得申请其他指标。

 

十四、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答:市调控办定期组织商务、市场监管、国税、公安交警等部门对交易市场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理。

 

该链接属站外链接,将无法使用辅助浏览工具! 是否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