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经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有序开展前期工作,积极应对“单车围城”
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简称互联网自行车)始于2016年11月,自本土品牌“骑呗”开始在我市投放,至今年3月份,OFO、小鸣、永安行、摩拜等7家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集中进入杭州市场;后又有由你、酷骑、名天动力3家运营企业入杭。目前,全市共有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10家,车辆数量约44.86万辆。不可否认,互联网自行车在解决市民群众“最后几百米”出行问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无序投放、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应当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今年4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市成立了互联网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交通运输、城管、公安等部门设立工作专班,开展政策研究制定与管理工作。一是制定《指导意见》。按照市政府专项会议明确的分工和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城管委、公安局交警局、景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抽调人员开展集中办公。经广泛调研、反复论证,起草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二是做好秩序管控。专班多次约谈在杭运营企业,要求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联合属地政府,积极做好路面整治与重大节假日秩序管控。三是建设监管平台。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抓紧筹建互联网自行车行业监管平台。目前,已接入7家报备企业共33.9万条静态车辆数据。四是施划停车泊位。由市城管委牵头,在充分摸排市政空间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杭州市中心城区公共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位设置技术导则》(简称《停放导则》),目前已施划泊位5929处。
二、充分开展意见征求,决策程序科学民主
《指导意见》在制定过程中,严格执行了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稳定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4月25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布,分别通过社会公开征求、职能部门发函、相关主体座谈三种途径开展意见征求工作。截至5月25日,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407条,职能部门反馈意见21条,并先后4次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运营企业、市民群众等相关主体进行座谈。此外,结合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与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审慎研究,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1.增加了“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和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加快实现(押金)‘即租即押、即还即退’”“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内容。
2.修改了不符合“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内容”规定的内容,删去了涉及“取消经营资格”和“停止经营服务”内容,文字表述由强制性表述修改为鼓励性、引导性表述。另将《指导意见》适用范围扩大至“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促进各城区一体化发展。
3.明确“运维人员配备标准为120比1”,并鼓励经营者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委托第三方集约化网格化管理团队管理车辆停放。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可适当降低运维人员配比,不再设200比1下限。
三、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操作性强
作为我市互联网自行车规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操作性强。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关于基本思路和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坚持“规范、引导、市场化运作”和“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的工作思路,遵循“服务为本、创新发展、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工作原则,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和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绿色出行体系,服务杭州“世界名城”建设。
2.关于主体定位。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其中,经营者是互联网自行车投放与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3.关于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各职能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并按各自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能。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作为日常管理主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统筹落实辖区内互联网自行车管理工作。
4.关于总量管控。执行总量动态监控。现阶段,坚持“优化存量,限制增量”的原则;下一步,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测算,以属地容量和泊位数量为基础,以企业运营数据和服务水平为指标,通过定期发布监测报告指导企业投放工作;长期来看,会根据我市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投放机制,实现以需求决定总量,以资源制约总量,以服务影响总量。
5.关于停放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在公共区域,由辖区政府依照《停放导则》设置泊位,属地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非公共区域内部,由物业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自行车停放规定。
6.关于临时性重点区域管控。在重大活动或节假日等特定时段,根据公共管理需要,市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可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7.关于经营管理。要求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应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将完整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与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8.关于运维力量配备。明确运维人员配备标准为:每投放12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维人员;鼓励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或委托第三方集约化网格化运维力量,并可视成效适当降低运维人员配比。此外,经营者应当通过购买、租用等方式在非公共区域内依法自行设置维保、调度场地。
9.关于保险与资金托管。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注册地所在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10.关于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及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我市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策研究、统筹协调方面的重要作用,继续保持专班工作模式,不断健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机制,固化任务清单,加强对属地政府的业务指导,合力推进《指导意见》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