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567/2024-00212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杭交发〔2024〕3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17-2024-0003 | 成文日期 | 2024-05-28 |
2024年3月29日至4月10日在杭州交通信息网(http://tb.hangzhou.gov.cn/art/2024/3/29/art_1229357162_4250552.html)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质疑材料。在征求意见期间,同时通过书面形式向22家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采纳2条,未采纳4条;2024年4月1日起,市交通运输局发文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投集团4个市级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条,采纳5条,未采纳3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文 件 名 称 | 《杭州市推进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 |||
起 草 部 门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 2024年4月1日起,市交通运输局发文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投集团4个市级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条,采纳5条,未采纳3条。 2024年3月29日至4月10日在“杭州交通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http://tb.hangzhou.gov.cn/art/2024/3/29/art_1229357162_4250552.html),未收到质疑材料。在征求意见期间,同时通过书面形式向22家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采纳2条,未采纳4条。 2024年4月,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共反馈意见6条,均已采纳。 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 |||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市发改委 | 1.建议将《202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23〕1号)作为《方案》依据。 | 采纳 | |
2.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培育扶持水运集装箱运输发展,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建议《方案》有效期3年。 | 未采纳 | 暂定1年,后续按绩效评估情况,再确定是否延续政策期限,较为稳妥。 | ||
3.在《方案》增加对提升海河联运服务水平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方面的内容。 | 采纳 | |||
4.在《办法》中删除杭政办函〔2024〕16号文,因为补助管理办法是《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 | 采纳 | |||
5.建议补助对象中的“交通运输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者)”不限于在杭登记注册企业。 | 未采纳 | 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宜补助外地企业。 | ||
6.《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企业按港口经营者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在该港口作业的箱量贡献比例合理分配补助资金”,建议直接明确分配规则,不宜再另行制定文件。(明确在操作细则中体现) | 采纳 | |||
7.简化申报流程尽量减环节及材料,比如,交通许可证复印纸本来就是交通部门发的,企业可以不用提供。 | 采纳 | |||
2 | 市财政局 | 删除《杭州市推进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五)出台扶持政策新举措”整段, 由于扶持政策 是阶段性政策 ,建议不在实施方案中体现。 | 未采纳 | “出台扶持政策新举措”是《实施方案》(规范性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后续实施补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
3 | 市司法局 | 1.《方案》三(四)中“发挥杭州港务集团优势”的表述涉及特定市场主体,建议予以删除或修改。 | 采纳 | |
2.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的规定,建议《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本文件自**年*月*日起施行”。 | 采纳 | |||
3.建议起草单位对市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意见予以充分研究。 | 采纳 | |||
4 |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 | 1.《方案》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全面落实集装箱船舶优先过闸措施,深化推进‘港闸船’数据化协同系统平台建设和‘浙闸通APP’应用”,该规定在执行时应避免出现强制使用上述平台和应用的情况,否则涉嫌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和《审查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 | 采纳 | |
2.《方案》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发挥杭州港务集团优势,推动‘组合港’建设”,由杭州港务集团负责项目建设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作为依据,或者是否经过了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否则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以及《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 | 采纳 | |||
3.《方案》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加快集装箱 码头操作系统(TOS)应用,港区内作业设备电动覆盖率达到 100%。”该规定在执行时应注意避免指定TOS 应用服务商的情况,如在 TOS应用服务商选择时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否则涉嫌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和《审查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的情况。此会审意见仅供参考,由起草部门作出最终的自我审查 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 采纳 | |||
5 | 杭州和铭物流有限公司(江口港) | 1.建议采用散改集方式的按照每标箱不低于200元进行补助。理由是散改集与外贸箱不同,需货主自备集装箱,一次性投入较大,且散货装箱维护成本高。 | 未采纳 | 不利于统一补助标准及补助资金统筹。 |
2.建议按港口进行划分,分下沙港、东洲港、江口港。理由是江口港是独立自主经营的港口,和东洲港没有关联关系,应该在文件中单列。 | 未采纳 | 江口港从2023年12月底开港运营,难以确定2024年度补助增量基数。如补助政策延续实施,第二年度可单列。 | ||
6 | 浙江万集物流有限公司 | 3.建议散改集按每标箱200元对生产企业(货主)进行补助。 | 未采纳 | 不利于统一补助标准及补助资金统筹。 |
4.建议对杭州市内区间散改集按100元/箱进行补助。 | 未采纳 | 杭州港区间集装箱运输量不纳入补助范围。 | ||
7 | 浙江九舟同物流有限公司 | 5.支线船在运输期间,需支付码头装卸费用,建议制定约束机制,防止码头通过提高装卸费的形式转移对船舶的补贴。 | 采纳 | |
8 | 杭州余杭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 6.将贸易企业纳入补助政策范围。理由是贸易企业也是货物运输环节中对采用运输模式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环。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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