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规定,注销下列货运业户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清单.xlsx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