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急预案(2023版)

  • 发布日期:2023-12-1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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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指挥体系,信息共享、运作灵敏的防范体系,行动迅速、反应及时的应急体系,责任明确、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提高政府的应急决策能力、资源调配能力、快速执行能力及社会情绪公关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其造成的损害,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确保铁路公路旅客运输安全、畅通、有序进行。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域范围内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子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旅客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2)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

(3)快速反应。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滞留事件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

(4)损益合理。处置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所采取的措施要与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要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对公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超出控制和消除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造成危害所必要的限度。

(5)分级负责。在市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并根据旅客滞留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的资源、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6)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属地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动员,充分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7)资源整合。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整合现有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8)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风险等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是指在常态和非常态时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造成铁路、公路运输严重不畅,全市铁路、公路主要车站形成大量旅客滞留且在站实际滞留时间达6小时以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铁路、公路主要车站,具体是指铁路杭州站、铁路杭州东站、铁路杭州西站、铁路杭州南站及杭州各区、县(市)铁路客运站,杭州客运中心站、火车东站客运站、杭州汽车南站、杭州汽车西站、杭州汽车北站及杭州各区、县(市)道路客运站。

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1 Ⅳ级(一般) 旅客滞留事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Ⅳ级(一般) 旅客滞留事件:

(1)旅客滞留铁路杭州站、杭州南站人数达到1000—5000人时;

(2)旅客滞留铁路杭州东站、杭州西站人数达到20000—30000人时;

(3)旅客滞留区、县(市)铁路客运站人数达到1000—3000人时;

(4)旅客滞留杭州客运中心站人数达到2000—5000人时;

(5)旅客滞留杭州其它客运站人数达到500—2000人时。

2.2 Ⅲ级(较大)旅客滞留事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Ⅲ级(较大)旅客滞留事件:

(1)旅客滞留铁路杭州站、杭州南站人数达到5000—10000人时;

(2)旅客滞留铁路杭州东站、杭州西站人数达到30000—50000人时;

(3)旅客滞留区、县(市)铁路客运站人数达到3000—5000人时;

(4)旅客滞留杭州客运中心站人数达到5000—10000人时;

(5)旅客滞留杭州其它客运站人数达到2000—5000人时。

(6)铁路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站任意两个及以上站点同时发生旅客滞留且人数均达Ⅳ级(一般) 标准时。

2.3 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

(1)旅客滞留铁路杭州站、杭州南站人数达到10000—20000人时;

(2)旅客滞留铁路杭州东站、杭州西站人数达到50000—80000人时;

(3)旅客滞留区、县(市)铁路客运站人数达到5000—8000人时;

(4)旅客滞留杭州客运中心站人数达到10000—15000人时;

(5)旅客滞留杭州其它客运站人数达到5000—8000人时;

(6)铁路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站任意两个及以上站点同时发生旅客滞留且人数均达Ⅲ级(较大) 标准时。

2.4 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

(1)旅客滞留铁路杭州站、杭州南站人数达到20000人以上时;

(2)旅客滞留铁路杭州东站、杭州西站人数达到80000人以上时;

(3)旅客滞留区、县(市)铁路客运站人数达到8000人以上时;

(4)旅客滞留杭州客运中心站人数达到15000人以上时;

(5)旅客滞留杭州其它客运站人数达到8000人以上时;

(6)铁路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站任意两个及以上站点同时发生旅客滞留且人数均达Ⅱ级(重大)标准时。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3.1.1 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市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城区应对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旅客滞留事件。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并已发布预警时,应急领导小组即转为市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即转为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统一指挥有关城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1.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并设立总值班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并已发布预警时,市突发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滞留应急办〕即转为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办总指挥部会议和总指挥、副总指挥召开的专题会议;统一收集、汇总、分析、报送、发布重要信息;负责总指挥部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做好有关城区、部门以及军队、武警等方面重要事项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工作;完成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 应急成员单位

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并已发布预警时,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即转为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总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指挥部相关职能。

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政府办公厅、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交投集团、市城投集团、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铁路办事处、杭州警备区、武警杭州市支队、杭州长运运输集团、市公交集团、市地铁集团,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应急领导小组还包括以下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市体育局、市国防办、市外办(港澳办)、市商旅集团、市文广集团、杭报集团、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杭州分公司。

3.2 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根据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总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

3.2.1 旅客安置和后勤保障组

3.2.1.1 工作组组成

由市滞留旅客应急办处置指挥部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和保障的原则,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旅客安置和后勤保障工作。市国防办、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杭州警备区、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市城投集团、市文广集团、市商旅集团、市公交集团、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杭州分公司、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3.2.1.2 工作组职责

(1)负责制订实施铁路公路滞留旅客安置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各分指挥部和滞留旅客安置点做好铁路公路滞留旅客的紧急安置;

(2)做好铁路、公路各大车站和各滞留旅客安置点食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配备供电、供水、通信保障及环卫设施和旅客转运车辆;

(3)负责接受和安排捐赠援助;

(4)负责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

(5)制止和查处各类商品经营者哄抬物价、贩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滞留旅客利益的事件;

(6)对事态的发展开展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建议启动《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2.2 铁路运输联络协调组

3.2.2.1 工作组组成

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包括铁路站点所在的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3.2.2.2 工作组职责

负责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铁路办事处及铁路站点、铁路杭州客运段应急指挥部的联络协调工作,了解掌握旅客滞留情况、列车运行情况、运输组织方案及对地方的相关要求建议,配合铁路部门做好启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车站旅客滞留处置应急预案》、《旅客列车晚点应急处置办法》和《杭州站特定情况下运输组织应急预案》的协调工作。

3.2.3 公路运输指挥协调组

3.2.3.1 工作组组成

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交投集团、杭州长运集团、市公交集团、市地铁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3.2.3.2 工作组职责

(1)视情启动《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和《杭州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组织调配运力,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运输、人员疏散撤离; 

(2)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清理、疏通和修复工作;

(3)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情况及对道路交通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交通管制,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同时,维护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市区内进出主要客运车站道路的畅通,并视情启动《杭州市灾害性天气道路交通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和《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4)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监管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5)做好油料尤其是柴油供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6)视情开通应急通行“绿色通道”。

3.2.4 医疗卫生组

3.2.4.1 工作组组成

具体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医疗机构、浙江铁路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3.2.4.1 工作组职责

(1)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助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患病受伤旅客进行救治;

(2)加强对铁路、公路各大车站和各滞留旅客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的监督检查;

(3)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4)对各滞留旅客安置点的室内空气、环境进行监测,指导落实环境消杀工作;

(5)对事态的发展开展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建议启动《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2.5 信息宣传组

3.2.5.1 工作组组成

具体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外办(港澳办)、市文广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文广集团、杭报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3.2.5.2 工作组职责

(1)做好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各类信息的发布工作;

(2)负责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

(3)做好新闻通稿撰写审核工作;

(4)及时准确发布滞留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开展舆论引导,必要时向市政府建议启动《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和热点问题舆论引导应急预案》;

(5)根据《杭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信息工作;

(6)协调处理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中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相关事宜,并对事态的发展开展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建议启动《杭州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2.6 社会治安组

3.2.6.1 工作组组成

具体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杭州长运集团、市公交集团、市地铁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驻杭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视情参加。

3.2.6.2 工作组职责

(1)负责铁路、公路各大车站和各滞留旅客安置点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防止在铁路、公路各大车站和各滞留旅客安置点发生人群拥挤和踩踏事故,必要时向市政府建议启动《杭州市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预案》。

3.3 分指挥机构

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和事发车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现场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运力调度、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

3.4 其他

各级突发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机构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必要时,按照总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采取措施,动员本辖区范围内拟返乡、尚未购票的外来务工人员留驻原地,减轻市区内铁路、公路主要车站滞留压力。

发生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并已发布预警时,事发车站所在地县级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即转为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即转为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上级授权,在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的配合下,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 预防与预警机制

4.1 准备措施

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区内铁路、公路主要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构建常态和非常态情况下的信息互通制度,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预警分级指标
  对有可能发生的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红色)、Ⅱ级(严重、橙色)、Ⅲ级(较大、黄色)、Ⅳ级(一般、蓝色)。

4.3 预警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 旅客滞留事件应启动本预案,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和事发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必须启动;发生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应启动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和事发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发生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分别对应Ⅳ级(一般) 、Ⅲ级(较大) 、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喇叭等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

4.4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由市铁路公路旅客滞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经市铁路公路旅客滞留应急指挥部批准,可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平台由涉事单位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5 预警响应
  4.5.1 蓝色预警响应

(1)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单位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负责人带班,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组织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并及时整改;
  (3)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5.2 黄色预警响应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相关单位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逐一排查并及时整改;
  (3)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应急工作进入戒备状态。 
  4.5.3 橙色预警响应 
  (1)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相关单位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情况; 
  (2)市交通运输局和铁路公路车站等相关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全部上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查并及时整改; 
  (3)召集专家对事态发展作出研判,并提供决策建议; 
  (4)市铁路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必要时铁路公路车站停止运营。 
  4.5.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发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 应急处置

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市区内铁路、公路主要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要完善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1 预案启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5.1.1 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 
  5.1.2 总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时; 
  5.1.3 上级预案启动时。 

5.2 信息报告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及时通报事发车站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并按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向市滞留应急办总值班室作出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力争半小时)内,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 旅客滞留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基本信息每日报告制度,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概况、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应急计划等。

市滞留应急办总值班室接到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由市滞留应急办指导事发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抄报市政府;对于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 旅客滞留事件,由市滞留应急办牵头,立即与有关部门和城区会商研判,提出初步处置建议,在接到报告之时起1小时(力争半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5.3 先期处置

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和事发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滞留应急办总值班室。

对于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 旅客滞留事件,市滞留应急办在接到信息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在立即与有关部门和城区会商研判的同时,抓紧作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3.1 交通运营单位应立即划定封闭区域,设定信息发布机制,妥善安置滞留人员,并提供必需的物资保障。

5.3.2 公安部门维持秩序,避免次生事件发生。

5.3.3 联络各有关单位,对事件成因进行分析,提出可行的人员疏散方案,并由相关可行运输方式逐步解决,形成统一方案。

5.3.4 进行必要物资保障的同时,就特殊困难的对象进行重点解决。

5.4 分级响应

5.4.1 Ⅳ级响应

市铁路公路相关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拨打110、119、120等求救电话,主动寻求救援,同时向所在区、县(市)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县(市)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5.4.2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响应对应突发事件,或者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2)调配物资、装备,支援救援工作; 
  (3)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维护现场秩序,收集证据,严格保护现场;
  (5)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信息。
  5.4.3 Ⅱ级、Ⅰ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市长担任总指挥,直到省应急领导机构履行指挥权。

5.5 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 旅客滞留事件并已发布预警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转为总指挥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统一指挥有关城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事发车站所在地区、县(市)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要同时转为现场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发展,转移、疏散旅客,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为旅客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发生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并已发布预警时,事发车站所在区、县(市)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转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本地区处置工作。

5.6 应急联动

发生或即将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已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的,由总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主要领导和省有关部门报告,请求省有关方面及驻杭部队的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各级各部门(单位)旅客滞留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的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7 信息发布和通报

总指挥部信息宣传组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言论和信息。

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密切关注关于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负面信息造成的影响。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在杭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及移动端发布信息。

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由市滞留应急办及时通报相关地市,并报省有关部门;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滞留的,由市滞留应急办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

5.8 应急结束

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在滞留旅客疏散安置完毕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 旅客滞留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撤消总指挥部及各分指挥部;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由事发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征询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宣布应急结束,撤消应急指挥机构,并报告市滞留应急办总值班室。

6 秩序恢复

6.1 善后处置

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车站和滞留旅客安置点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市滞留应急办和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6.2 社会救助

市滞留应急办根据事件善后工作的情况,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会等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6.3 调查评估

市滞留应急办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报告。

6.4 恢复重建

市滞留应急办根据事件影响和损害程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等组织开展恢复和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做好旅客滞留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滞留旅客安置点保障

市内铁路、公路主要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要会同市应急部门,就近确定若干滞留旅客应急安置点,市国防办(人防办)协助有关部门就近利用人防工程安置滞留旅客,并分别对应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旅客滞留事件所需,建立分级启用名单,制定应急安置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安置点责任人,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旅客的有序安置。滞留旅客应急安置点分级启用名单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市滞留应急办。

7.2 应急物资、运力及人员队伍保障

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和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业主单位要做好贝雷钢桥、钢桥桁架、叉车、装载机、扫雪车、运输车、防滑料、沥青料、工业盐、草包麻袋、瓜子片、铁锹、雨具、照明设备、临时交通标志等应急物资、器材的储备,并组建应急队伍。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要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较好的道路客运企业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做好应急运力保障,并组建应急队伍。

铁路部门要落实必需的应急物资、器材及应急队伍。

市国防(人防办)、城管、卫生、贸易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物资、车辆、器材保障工作。

7.3 资金保障

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区内铁路、公路主要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提出预算,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处置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 监督管理

8.1 人员培训

要加强对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区内铁路、公路主要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工作人员,市区内铁路、公路各主要车站和各滞留安置点有关工作人员,以及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对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预案演练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和城区制订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区内铁路、公路主要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不定期地对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及时发现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对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8.3 责任与奖惩

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和市区内铁路、公路主要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要对参加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1)铁路是供火车等交通工具行驶的轨道。铁路运输是一种陆上运输方式,以机车牵引列车车辆在两条平行的铁轨上行走。

(2)公路是可以行驶汽车的公用之路,汽车、单车、人力车、马等众多交通工具及行人都可以走。

(3)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根据形势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应会同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区内铁路公路主要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及时修订本预案。 

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区内铁路、公路主要车站所在地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各区、县(市)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杭州市铁路公路旅客滞留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