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3版)

  • 发布日期:2023-12-1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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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自然灾害、社会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隧道内塌方、涌水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等。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坚持“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总原则的基础上,做到: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首要任务;优先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第一时间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尽快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履行工作职责,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责任。
  (3)密切协作,有效应对。各级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和事件的快速有效处置。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报和研判工作;做好日常的思想动员、组织建设、预案演练、物资准备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市地铁集团董事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规自局、市林水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外办、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集团、市国防办(人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杭州铁路办事处、杭州警备区、武警杭州市支队,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市级部门和单位。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
  (2)负责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制定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批准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5)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6)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
  (7)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
  (8)当突发事件超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铁集团),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并设应急专线(86000000),确保24小时专人值守。 
  主  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市地铁集团总经理。
  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市城管局副局长、市卫健委副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市地铁集团副总经理。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负责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终止预警信息的建议;
  (3)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4)负责收集、分析、研判各类信息并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并对应急资源进行管理与调配; 
  (6)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7)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联系工作; 
  (8)负责收集、编制有关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应急技术信息;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确定现场总指挥。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建议;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技术论证;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5)加强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媒体管理工作。

2.4 运营单位及职责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运营单位内部应急指挥机制;

(2)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运营突发事件综合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

(3)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应急演练;

(4)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5 专家组及职责 
  2.5.1 专家组组成

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聘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防疫、防化、地质灾害、反恐、防爆、电力、隧道、建筑、气象、通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2.5.2 专家组职责
  (1)参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结束、事件影响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参与事件调查,提供意见和建议。 
  2.6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指导市地铁集团开展安全宣传;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指导对互联网等媒体报道的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委网信办:做好互联网监控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运力保障预案;组织地面客流疏散运送,参与事故原因调查。
  (4)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交通组织等应急预案;指导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反恐、防爆应急预案;负责事件现场治安及区域周边的秩序维护、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工作;预防、制止和侦查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原因调查;负责全市地铁交通经营单位、路线、站区(点)及部分地铁上盖物业等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地铁线路、车辆及站区(点)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和侦破工作;负责地铁交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处置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地铁交通范围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协调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救援,并指导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参与地铁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6)市城管局:负责牵头做好违反运营期地铁沿线保护区相关行为的查处工作;督促产权单位开展影响轨道交通运行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根据预案要求积极开展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参与事故原因调查。
  (7)市建委:协助其他部门征集抢险所需的建筑机械设备,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8)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伤员紧急救护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及转运伤员,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数;提出传染病防控措施,预防疫情扩散。
  (9)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恢复损坏的公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1)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公共电网电力设施的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外部电力保障。   
  (12)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生活必需品的调配工作。
  (13)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按规定做好需市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保障工作,与有关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协助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15)市林水局:负责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调度信息,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水利技术支撑。
  (16)市住保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对事件影响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17)市外办:负责涉外工作的协调与沟通。
  (18)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雷电、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资料,并为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应急保障和专家咨询服务。
  (19)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辐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开展辐射污染事件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开展危化品次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20)市文广集团:负责指导突发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工作。
  (21)市国防办(人防办):负责指导人防设施和兼顾人防工程的抢修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和人员防护保障行动。
  (2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度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指导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23)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参与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编制、修订工作;配合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演练、评估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4)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现场交通执法保障和道路运输保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25)市城投集团: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供气、供排水等市政设施(管线)的抢险救援工作。 

(26)市地铁集团: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调集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监督、指导各分、子公司做好应急管理各项工作。

(27)杭州铁路办事处:配合监测城市轨道交通涉及铁路线路安全,当危及铁路安全运行时,提出确保铁路安全运输的措施和意见,并支援抢险工作。
  (28)杭州警备区: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民兵做好灾难抢险、救援等工作;协调驻杭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9)武警杭州市支队:组织制定武警部队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救援应急预案;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0)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和避难人员的安置工作。
  (31)其他有关市级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 突发事件的分类与等级 
  3.1 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2)社会安全:主要包括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突发大客流等影响社会安全的事件; 
  (3)公共卫生: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而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突发事件; 
  (4)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等突发事件。

3.2 等级  
  按照运营突发事件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Ⅰ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Ⅱ级)、较大运营突发事件(Ⅲ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Ⅳ级)。

3.2.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Ⅰ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

3.2.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Ⅱ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2)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

3.2.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Ⅲ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2)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3.2.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Ⅳ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2)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4 监测、预防和预警

4.1 监测  

(1)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建立地铁运营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中断30分钟以上,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立即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相关资料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4.2 预防
  (1)市地铁集团和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调查、风险评估,排查隐患种类、重点部位和风险源并及时整改和有效控制。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3 预警
  4.3.1 预警级别
  对有可能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红色)、Ⅱ级(严重、橙色)、Ⅲ级(较大、黄色)、Ⅳ级(一般、蓝色)。
  4.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批准,可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平台由涉事单位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3 预警响应 
  4.3.3.1 蓝色预警响应
  (1)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地铁集团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负责人带班,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组织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并及时整改;
  (3)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3.3.2 黄色预警响应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地铁集团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逐一排查并及时整改;
  (3)组织专家咨询,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应急工作进入戒备状态。 
  4.3.3.3 橙色预警响应 
  (1)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情况; 
  (2)市地铁集团和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全部上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查并及时整改; 
  (3)市地铁集团召集专家对事态发展作出研判并提供决策建议;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必要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停止运营。 

4.3.3.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发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4 预警变更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进展,依据变化情况,适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提出变更预警级别的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预案启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时; 
  (3)上级预案启动时。
  5.2 先期处置
  (1)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针对运营突发事件类型开展以下工作:立即抢救人员,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离站;封闭车站出入口,劝阻乘客进入。
  (2)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针对运营突发事件类型迅速采取措施,阻止在线列车进入。

(3)地铁公安分局应迅速部署警力,协助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按需对人员进行紧急疏散。
  5.3 分级响应
  5.3.1 Ⅳ级响应
  市地铁集团和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拨打110、119、120、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值班电话等求救电话,主动寻求救援,同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5.3.2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或者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2)调配物资、装备,支援救援工作; 
  (3)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维护现场秩序,收集证据,严格保护现场;
  (5)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信息。
  5.3.3 Ⅱ级、Ⅰ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市长担任总指挥,直到国务院地铁应急领导小组、省应急领导机构履行指挥权。
  5.3.4 扩大响应
  当事件难以控制或事件蔓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及时扩大响应。
  5.4 应急结束

(1)Ⅰ级响应的应急结束由国务院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2)Ⅱ级响应的应急结束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决定;
  (3)Ⅲ、Ⅳ级响应的应急结束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决定。

5.5 应急情况报告
  5.5.1 报告要求
  (1)快捷:最先接到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隐瞒、虚报、漏报。
  (3)直报: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要直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越级上报,并立即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4)续报:事件发生期间应连续上报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要形成书面报告分别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
  5.5.2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已采取的措施;
  (5)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
  (6)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5.6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市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和管理。

(1)Ⅰ级响应,信息发布由国务院地铁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2)Ⅱ级响应,信息发布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决定;
  (3)Ⅲ、Ⅳ级响应,信息发布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决定。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运营 
  抢险救援结束后,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迅速抢修设施、设备,尽快恢复行车,降低对社会和城市交通的影响。 
  6.2 善后处置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以及消除环境污染。 
  6.3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6.4 外事协调 
   市外办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境外人员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6.5 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6.5.1 事故调查

(1)发生Ⅳ级突发事件,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报属地政府。 
  (2)发生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 
  (3)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故案例数据库,并提出完善预案、改进工作的措施。
  6.5.2 总结评估内容

(1)发生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经过及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有效性等情况;
  (3)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发展过程及所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件分析、评价;
  (4)事件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6.5.3 应急资料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个应急过程的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和存档管理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并完善应急通讯信息、安全信息、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7.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部门是抢险救援的基本力量,驻杭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3 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运营单位要配备救援和抢险的物资、装备、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联动制度。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应急指挥和调度。

7.4 技术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技术信息数据库。 
  7.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制定应急治安保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7.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公安部门负责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7.7 资金保障

按照《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社会救援力量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置预备费,保障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写公民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手册。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8.2 培训与演练 
  (1)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部门),分线或集中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方面培训,组织开展桌面推演或现场应急演练。 
  (2)要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开展综合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3)要建立健全地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结合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演练。 
  (4)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突发事件,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1)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2)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或单位职责和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与更新。
  (2)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提供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消防、安全设施图纸、资料等,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项应急预案,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的联系电话应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报送。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指挥部在征求参与处置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服从指挥、擅离职守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9.4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