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023版)

  • 发布日期:2023-12-18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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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防范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水上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杭州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范围内船舶和浮动设施发生突发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行动。

渔船、体育运动船艇单方水上交通事故和非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的方针。

2 主要风险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启动,我省“海陆联动”发展的不断推进,水路运输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然而,一般等级以上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偶有发生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河水上运输的健康有序发展。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仍然面临以下风险:一是航运安全的保障基础依然薄弱;二是从事内河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亟待提高;三是水上运输行业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严重不足。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3.1.1 应急指挥部

3.1.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设立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3.1.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决定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有关问题;

(2)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中止与终止程序;

(3)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决定救援行动中的重大事项;

(4)分析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重要信息;

(5)指导监督区、县(市)水上交通事故指挥机构的工作;

(6)完成市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队长兼任。

3.1.3 应急成员单位

3.1.3.1 应急成员单位组成

根据《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成员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外办、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体育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委网信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

3.1.3.2 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承担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市水上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负责向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协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2)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负责事故水上搜救、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责任认定、航道疏通及水域管控工作。

(3)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在旅游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置工作中,受理有关旅游船舶的服务质量投诉,配合做好游客的后续安置工作和旅游船舶事故调查工作。协调做好水上交通事故救援有关知识的宣传和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工作。

(4)市外办:负责涉外工作的协调与沟通。

(5)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参与、协助因水上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参与重大、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水上交通事故中受污染水域清理和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水域环境的监测数据、信息。

(7)市林业水利局:参与潮汛、台风、潮水期间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水利工程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运行调整事宜;依法参与采砂船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涉渔船舶与商船间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9)市体育局:参与涉体育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10)市卫健委: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保障医疗急救设施和医院绿色通道的开通,组织相关专家配合做好心理干预工作。

(11)市教育局:协助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卫健委做好必要的心理干预工作。

(12)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水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通畅;负责事故水域附近的警戒并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13)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按规定做好需市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保障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气象资料。

(15)市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做好水上交通事故受灾群众(旅客)死亡人员殡葬服务工作。

(16)市信访局:指导做好水上交通事故中信访处置工作。

(17)市委网信办:依法做好事故救援期间的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1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调配消防救援队伍,协同其他政府联动部门应急力量联合开展水上搜救工作;开展火灾、爆炸类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并配合调查事故原因,提出预防建议。

(19)各区、县(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救援队处置协调工作。

3.2 区、县(市)应急组织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成立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和应急需要协助处置有关工作。

区、县(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办事机构可参照本预案建立。

3.3 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机构与应急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化工专家、环境工程专家、水运工程安全专家、石油储运专家等组成,并采取一年一聘用的模式,明确专家名单与联系方式,确保专家组成员能够及时到达应急救援现场为应急相应提供决策建议,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名单详见操作手册。

3.4 水上应急救援联动机构

水上应急救援联动机构包括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援力量。还包括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具体包括用于搜寻落水者的滚钓船、用于水下探摸的重型潜水员、轻型潜水员以及专业工程潜水员。相关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详见操作手册。

各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及相关单位必须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互助联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及时收集可能引起水上交通事故的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及等级,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反应方案和应急准备工作。

4.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全市水上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平台,构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与交通、海事、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互联,及时获取水上有关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寒潮大风、涌潮、大雾、洪峰等可能引起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实时信息。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负责可能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的收集。交通、海事、气象、水利、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提供即时的有关预报预警信息。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发布。

4.2 预防预警行动

(1)事先针对不同水上交通事故做好预案,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可能引起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不同程度,分四级预警机制向水上船舶、设施发布预警信息。交通、海事、农业农村(渔政)等部门负责及时向船舶发布预警信息;

(2)其他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待命机制。应急人员、船艇、飞机、车辆等根据可能引发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等级,适时进入相应的应急准备阶段。

4.3 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分级

根据上级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

4.3.1 特别重大事故险情(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2亿元以上、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2 重大事故险情(II级)

(1)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3 较大事故险情(III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4 一般事故险情(IV级)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响应要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情况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应机构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按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一般(蓝色、IV级)、较大(黄色、III级)、重大(橙色、II级)、特别重大(红色、I级)四级。

(1)IV级(蓝色)响应:事发地区、县(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地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视情启动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

(2)III级(黄色)响应: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预案。同时,事发地政府必须启动本级响应预案,相关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

(3)II级(橙色)和I级(红色)响应:事发地区、县(市)和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本预案,并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应急领导机构视情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请示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事故信息报送

5.2.1.1 信息报送时限和方式

(1)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遇险人或现场附近目击人要立即向当地承担海事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遇险船舶同时向其单位报告。当地承担海事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

(2)信息报送方式:拨打全国统一水上遇险求救电话12395或者110。

5.2.1.2 信息报送内容

(1)遇险人或目击人在报告水上交通事故险情信息时需要提供下列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所在水域、遇险船舶名称与种类、遇险者的姓名、人员(载货)情况、联系方式、救助要求等。

(2)当地承担海事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上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所在水域、船舶名称与种类、人员构成以及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情况,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事故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5.2.2 事故信息处置

(1)水上交通事故事发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接警的承担海事管理职能的机构要立即向事发地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报告。

(2)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发现或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告,要立即通知事发地区、县(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和相关部门,并根据事故险情分级上报。

5.2.3 针对事故本身的应急处置

5.2.3.1 事故先期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事发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发挥自身力量进行事故的先期处置,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减轻环境的污染,并等待专业救援力量的到来。

5.2.3.2 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1)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事发地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迅速控制水上交通事故事态发展,组织救援、处置、转移、疏散、事故调查等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及实际情况,决定封航或限制使用有关水域。调集和配备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掌握现场工作状态。

(2)对于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故(IV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水上交通应急办事机构决定是否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故(III级响应),由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开设现场指挥部。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故(II级和I级响应),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决定是否开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现场处置工作。

5.2.3.3 现场具体应急措施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到达现场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2)视情对事故发生水域进行管控;

(3)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的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加强对事故现场监控,并随时向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5)如涉及水域环境污染的,除采取围挡、吸附等措施外,还要立即通知对该水域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其他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6)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撤离、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5.2.4应急处置扩大

当发生II级以上事故险情时,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认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消除严重危害时,按照《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向市应急领导机构报告,请求上级部门援助。

5.3 应急响应指挥和协调

5.3.1 应急响应指挥

参与事故处置的各应急管理部门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上一级应急办事机构报告。

5.3.2 应急响应协调

发生涉外、涉台港澳水上交通事故时,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协调市外办、台办、侨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5.4 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发布

(1)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置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可能的次生灾害、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对发生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市应急领导机构或授权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发布工作。

5.5 应急响应中的安全防护

5.5.1 参与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各级承担海事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应急救援专家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水上交通事故中的应急行动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或本级应急领导机构协调解决。

5.5.2 遇险群众(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应急办事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交通事故可能影响到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水上交通事故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通报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6 应急响应中止与结束

5.6.1 应急响应中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应急救援行动无法进行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救行动;中止原因消除后,要立即恢复水上搜救行动。

5.6.2 应急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启动应急行动的机构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终止应急行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3)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4)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

6 应急响应结束后的处置

6.1 人员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协助事故责任单位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住宿安置工作;台港澳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安置。

(2)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负责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含台港澳或外籍)的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3)卫生健康委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教育机构配合卫生健康委做好必要的心理干预工作。

6.2 财产善后处置

(1)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交通事故的后续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2)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机械设备进行清还,已消耗或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依据责任区分,经费由事故责任方、事故处置受益方与政府公益资金承担。

6.3 水域环境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负责进行受污染水域的清理、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实时监测提供数据、信息。

(2)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随时向社会公布受污染水域的环境指标恢复情况直至正常状态。

6.4 事故的调处和处置

(1)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安全建议。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终结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 应急响应保障

7.1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社会救援力量培育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水上交通相关部门、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置预备费,保障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 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2 救援力量保障

市应急办事机构应当按照专兼结合、规模适度、协调配合、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同时要会同各应急管理部门组建专家组,确保事故发生后相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7.3 通信设备保障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以及各区、县(市)应急领导机构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以及必要电子设备,确保应急救助全过程相互间联络通畅。

7.4 基本生活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受灾群众(旅客)的基本生活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按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车辆、船舶参加紧急运输。

7.6 医疗卫生防护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安全防护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7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为参与应急事故处置的各方提供气象信息预报等服务;水利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为应急事故处置提供现场水域的流速、流量、水位、潮汛等水文信息,作为事故现场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7.8 现场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水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通畅;负责事故水域附近的警戒并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8 宣传培训、应急演练以及监督检查

8.1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和交通、新闻、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水上交通专业队伍的培训工作,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8.2 应急演练

各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办事机构应制订水上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组织演习。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应急办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3 监督检查

各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相关部门的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预案的落实与执行到位。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1)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包括: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碰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操作性污染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与表彰。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上交通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随着应急救援、事故等级、事故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物资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3)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杭州市(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