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9567/2022-00020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交发〔2022〕7号 有 效 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AC17-2022-0001 成文日期 2022-02-18

关于修订《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2-02-18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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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为什么要修订《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有关参数、性能、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确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由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

近年来,国家、省、市各层面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和亚运城市绿色与智慧交通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1〕11号)、浙江省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亚运城市绿色与智慧交通年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浙交强省办〔2021〕11号)、《杭州市重点领域机动车清洁化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杭政办函〔2021〕5号)等文件,均对推广使用新能源出租车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在使用的《杭州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杭客管〔2008〕26号)系原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于2008年发布实施,其中较多内容、表述与现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目前巡游出租车行业实际和运营需求已不相符合,同时在推广新能源出租车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和亚运城市绿色交通要求,统一完善车载智能终端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等方面需进一步更新,故开展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修订,将舒适性、安全性、环保性、专用配置、行业标准、适用区域等6条内容进行了梳理整合,增加了必须适用新能源汽车的规定,明确了车辆轴距、续航里程、车载智能终端等标准,取消了原规定三厢车型、车身尺寸、收音播放等要求,调整了《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适用范围为除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之外杭州市行政区域。

三、具体修订说明

(一)修改车型准入标准。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推进亚运城市绿色与智慧交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浙江省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亚运城市绿色与智慧交通年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浙交强省办〔2021〕11号)、《杭州市重点领域机动车清洁化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杭政办函〔2021〕5号)等文件,均对推广使用新能源出租车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2021年起新增或更新出租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2022年8月底前我市出租车辆新能源比例达到80%。为着力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结构调整、绿色发展、形象提升,本次修订中明确申请用于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必须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二)修改车辆参数标准。随着汽车功能品质不断提升,结合以往巡游出租车运营实际情况,取消“三厢”车身结构和车身长、宽、高的限制要求。从提升乘坐舒适性出发,结合市场上巡游出租车主流车型参数,明确车辆轴距最低要求从2650mm适度调整至2700mm。为确保新能源汽车续航能力确保巡游出租车运营要求,结合2021年我市巡游出租车单车日均行驶里程246公里数据以及空调使用、空车候客、个体差异等其他能耗,要求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400公里。同时为采用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留出政策空间。此外,随着车辆端、手机端语音娱乐设施普及,不再专门规定巡游出租车辆的收音播放功能。

(三)修改车辆安全性、环保性标准。原车辆技术标准,对集控门锁、自动门窗、安全气囊、安全带、制动防抱死(ABS)系统、电子制动力分配器(EBD)系统、配备液压助力装置等安全性和符合GB17691、尾气排放不低于国Ⅳ标准等环保性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随着汽车产品技术不断更新进步,汽车产业规范技术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统一要求车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

(四)修改车载智能终端标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明确了车载智能终端和设施设备要求。原车辆技术标准中,规定了车辆标识、计价设备、座位座套等专用配置要求,已不符合当前技术发展与行业监管需要。本次修订,结合运营实际需求、设施设备升级换代、科技信息化提升等多方考虑,明确由汽车生产厂家集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智能终端,配备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智能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等运营状态的标志,原厂喷涂规定的车身颜色和标识。根据行业管理服务在出租汽车驾驶员身份认证及动态查岗、计价器工作与司机认证绑定、驾驶行为分析、音视频汇聚与分析、计程计价验证、移动支付和电子发票等方面的需求,统一编制《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技术标准》作为《车辆技术标准》附件,明确了车载智能终端设备的系统组成、功能、性能、安全、数据接入等要求,有利于解决车载设备历史问题,促进数字化转型,强化精准监管、提升服务质量。

(五)修改《车辆技术标准》适用范围。原规定适用范围为原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次修订,按照我市出租汽车“同城一体化”发展要求及统一运力投放方式、统一营运运价标准、统一财政补助政策、统一车型技术标准、统一行业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考核要求“六统一”标准,明确除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之外杭州市行政区域统一适用本《车辆技术标准》。

四、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22年3月21日起施行。

五、《规则》解读机关

政策解读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王翔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11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