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路损追偿引发行政、民事诉讼“攻防战”

  • 发布日期:2018-07-30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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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政策法规处

以案释法研讨内容:

经过长达9个月的行政、民事诉讼“攻防战”,一场涉及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线路维护单位、维护单位雇用车主、车主挂靠运输企业的路损案件于2017年2月圆满结束,南通市通州区公路管理站不久前收到了南京某电力线路维护单位汇来的砍伐公路树木赔偿费2万元,这标志着公路路产得到了有效索赔,路权得到了有力维护。

1、路产被损,公路执法部门却因涉案主体复杂而成为行政被告

案发时间是2016年6月17日。起因是南京某电力线路维护单位受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委托,对影响高压线路安全的树木进行修剪清除,却损害了13棵公路行道树。当日,通州公路站十总路政中队管理人员在公路巡查中发现,有人擅自在县道三东线公路用地范围内砍伐树木,遂当场予以制止,并将从事运输的小型货车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同时当事人许某到中队路政执法受理中心接受询问和调查,调查中,许某承认树木是他带人砍伐的,理由是受南京某电力线路维护单位安排,主要原因是树太高影响供电线路安全,小货车是他的,“户头”挂靠在南通某运输公司。但许某就是不愿在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随后还玩起了失踪以逃避调查和处理,且口头委托法律工作者前来要求处理和放车。由于证据难以取得和涉案主体难以确定,使案件变得难以处理。

为此,公路站在等待许某前来接受处理的同时,先后去公安车管部门、小型货车挂靠的南通某运输公司进行核实,证明车辆权属确是许某个人。于是,公路站于2016年6月28日依照法定流程邮寄送达了《行政案件接受处理催告通知书》,通知许某来接受处理和领回被登记保存的相关证据(车辆)。但是,许某接到通知还是不来处理。7月12日,公路站做出强制决定,向许某邮寄送达了《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后又延长强制措施期限至2016年9月15日。

其间,南京某电力线路维护单位于7月4日以原告身份状告通州区交通运输局,要求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证据登记保存苏F75***汽车违法”。经过一次庭审后,原告要求变更被告主体为南通市通州区公路管理站,法院予以受理,并于10月18日发出《应诉通知书》。公路站因证据登记保存运输工具索赔路产(路树)而成为行政被告。

依法维权,公路执法部门从行政被告同时转为民事原告

通州区公路站作为执法部门,由于损害路产(路树)案件违法主体的不配合,经过催告、采取强制措施等手段难以做出处理决定和索赔,而且面临行政诉讼。怎么办?为防止行政诉讼出现不测,该站进行了全面案情研究,确定在9月15日强制期限届满之前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许某实际所有的涉事小型货车和赔偿路产损失。并于9月13日作出《交通运输解除扣押(查封)通知书》,解除了该小型货车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法院9月8日受理后审查认为,申请人公路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扣押,扣押期限从2016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止,车辆随之移交法院。

此举是本案进行中的关键,公路站不但避免了行政败诉而经济赔偿的问题,而且可以将此案的一切复杂性全部交由法院直接确认和判定,从而避免了无休止诉讼和索赔无果的问题。

11月4日第一次庭审后,法院认为此案情复杂,涉及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线路维护单位、维护单位雇用车主、车主挂靠运输企业4个单位及个人,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依法审理,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并主持民事调解

2016年12月8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第七十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具有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

但本案被告公路站对涉案小型货车先行登记保存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首先是“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必然关联的物品,必须具有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办案中涉案苏F75***小型货车与树障清除作业的违法事实认定不具有直接必然关联,也不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其次,“本案被告对苏F75***小型货车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并不因当事人不配合调查而有所例外,亦违反法律规定。”

基于原告电力线路维护单位仅主张确认违法,且被告已对苏F75***小型货车实施暂扣行政强制措施,后又决定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路管理站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虽然法院判通州公路站行政败诉,但该站行政执法的正当性,还是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体现。2017年1月19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当庭调解,原告公路站、4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由电力线路维护单位于1月25日前赔偿原告公路站因砍伐修剪树木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1068元。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葛。由于春节原因,20000元损失赔偿于2月份到达公路站帐户。

以案释法研讨意见

1、     法律法规要运用准确。(杨村桥中队)

2、     任何执法行为都应以法律为依据,遇到损害公路路产行为要敢于执法,擅于执法。(治超中队)

3、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治理论培训,以便在日常执法实务中加以运用,减少法制纠纷。(寿昌中队)

4、     建议是否可以由中队作为调查报告等的处理,大队法制科作为处理中心,统一到一个受理窗口。(新安江中队)

以案释法研讨结果:

1、     执法文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必须运用准确;

2、     任何执法行为都应依法执行;

3、     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以便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准确的将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等,告知违法行为相对人,减少法律纠纷;

4、     为确保执法文书在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适用正确、执法文书规范统一,最终可以由法制科统一处理。

5、公路执法要有攻防意识。此案处理虽有难处,但必须要有办法,要学会运用法律法规,不管是民事的、还是行政的,依法行政是公路人保护公路的有力“武器”。

6、公路执法要有担当精神。遇到损害路产的违法行为,要敢于执法、擅于执法。此案如不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可能不会有很好的处理结果,当事人根本不会主动来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