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航区通航水域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2008-10-2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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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防范和处置水上事故,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杭州航区实际,修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4.《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5号);
5.浙江省内河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05]14号);
7.“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政发[2005]12号;
8.《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浙交〔2004〕493号。
(三)适用范围
杭州市内河通航水域船舶和浮动设施发生突发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行动,适用本预案。
水上交通事故指:内河通航水域船舶和浮动设施发生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损事故、浪损事故、火灾和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杭州航区一旦发生重特大水上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挥系统,实施统一指挥。发生大事故及一般事故按处置预案职责各分工程序进行。
(一)总指挥:由杭州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其职责: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报告,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研究、制定处置对策,及时向上级报告,负责整个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副总指挥:由杭州市地方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职责:在总指挥的统一部署下,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事故现场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由局海事处、各地方海事处、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局海事处:负责险情信息的分析和评估、指导应急搜救和水上交通管制、事故调处的组织或指导工件。
(五)水上交通指挥中心职责:负责对航区主要航段的监控;承担各类水上交通事故(事件)接警任务;上传和下达各项指挥部指令;对事故或险情处置过程实施动态跟踪。
(六)各地方海事处:对辖区突发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交通管制的具体落实工作;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救援、调查处理;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善后等工作。
(七)运管、港政管理处:负责水运、港口信息的收集、必要的运力保证、参与有关事故调处。
(八)船舶检验处:负责船检情况的收集掌握、船舶技术的支持、参与有关事故调处。
(九)信息中心:水上交通指挥中心的设备保障。
(十)宣传教育处:内河突发水上交通事故新闻收集、发布工作。
(十一)办公室:指挥部各部门的统一协调;应急情况的后勤保障;内河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单位内部情况通报。
三、水上突发事故的险情分级及上报
(一)险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将水上突发事故险情分为三级:
1.特大事故险情(I级):
(1)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含失踪)的水上交通事故;
(2)危及1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2.重大事故险情(II级):  
(1)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的水上交通事故;
(2)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3.较大险情(III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险情信息上报
各地方海事处接到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报告后,应对险情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逐级上报。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各海事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发生任何级别险情,除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外,应立即向辖区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2.接到I级以上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局指挥中心报告的同时向总指挥和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接到II级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局指挥中心报告的同时向总指挥和局海事处报告。
4.发生III级险情,各地方海事处接到险情报告后,立即向局指挥中心报告的同时向局海事处处长报告,由局海事处处长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中心负责报告局海事处处长,由局海事处处长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并指示是否向省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局报告。
5.局指挥中心直接接到报告的,应对险情进行分析与核实,按以上程序报告外,同时通报和下达指令到辖区地主海事处值班室。
四、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分级响应原则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等级由县、市、省三级海事部门从低到高级依次响应,任何险情应由发生地海事部门最低一级首先响应。
2.下级机构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扩展,请求上级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上级机构的响应不表示下级机构可以停止响应。
(二)市局必须对下述情况作出响应
1.发生II级以上险情报告的水上交通事故。
2.经局海事处对事故及险情进行评估,确需市局直接组织指挥时。
3.上级部门已对有关险情作出响应。
(三)市局响应
1.Ⅰ级险情响应
(1)接到险情报告后,总指挥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局海事处等处室进入应急状态。
(2)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及局海事处等处室人员立即到现场,组织开展现场救助和协调施救力量。
(3)对于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积极配合上级海事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2.Ⅱ级险情响应
(1)接到险情报告后,总指挥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局海事处等处室进入应急状态。
(2)总指挥到指挥岗位,并视情到事故现场。
(3)副总指挥及局海事处等处室人员立即到现场,组织开展现场救助和协调施救力量。对于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积极开展事故调查。
3.Ⅲ级险情响应
(1)接险情报告后由辖区处长决定启动响应。
(2)辖区处长应到指挥岗位,对发生死亡(失踪)2人事故,必须到事故现场,对发生死亡(失踪)2人以下事故视情到事故现场。
(3)对于死亡(失踪)2人及以下的险情,辖区分管副处长必须到现场指导、现场抢救和协调施救力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对于死亡(失踪)2人事故及险情,局海事处视情到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抢救和协调施救力量、指导事故调查处理。
五、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指挥和控制
1.最初接警的责任地海事管理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并启动应急响应,直至应急工作已明确移交其它海事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
2.如接警单位为非监管地海事管理机构则应立即向监管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前款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3.局在启动险情响应后,应立即建立应急指挥机构。
4、淳安地方海事处接警后必须在90分钟内海事艇到达出事现场;建德、富阳、桐庐、萧山、钱江、内河、余杭、临安地方海事处接警后必须在50分钟内海事艇到达出事现场。
5.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1)按险情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岗位;
(2)根据掌握的情况,明确救助方案与措施;
(3)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4)调动应急力量;
(5)指定现场指挥;
(6)有必要实施交通管制的,通知有关监管地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并实施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施救措施;
(8)信息发布。
(二)现场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终止现场应急行动;
1.应急搜救有效,险情已经解除;
2.遇险者在当时的气象、水域及其它外界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过;
4.突发事件已经控制,不可能再会扩展或复发。
(三)危险品船舶事故应急处置
1.赶赴现场的海事人员应迅速运用现有设施和组织社会力量对危险源进行控制,用围油栏围住危险源;
2.对事故现场两侧实施交通管制;对事故现场两侧进行疏散;
3.横向单位协调由分管局长负责;局海事处负责内部各处间的协调和指导各处采取应急措施及事故的调查;
4.三堡船闸、及各地方海事处在接到指挥部的命令后,应立即执行指令,及时调控船舶;
(四)大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事故处置
1.海事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管处长领导;
2.辖区地方海事处应及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助,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标志;
3.当事故性质较为严重或发生死亡事故时,还应向水上交通指挥中心报告,待事故情况基本清楚后,以要事快报书面报局海事处和局办公室;
4.有管辖权的海事机构分管领导应及时组织力量携带调查工具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取证;
5.当有管辖权的海事机构赶到以后,先前赶到的海事人员应向其介绍事故情况,移交调查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
6.死亡事故和影响较大事故,局海事处应及时向省地方海事局海事处和市交通局安保处报告,局办公室还应向市交通局办公室报告;
(五)逃逸事故处置
1.海事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本辖区海事处领导报告,同时询问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肇事船舶逃逸方向、肇事船特征(大小、流行色、装载、类型);
2.负责事故调查辖区的海事处领导应组织研究追、调查方案,并将方案付诸实施;
3.如需跨县(市)或跨省协助追、调查的应立即将具体要求报告市局海事处,由市局海事处负责协调。
六、信息的发布
(一)信息发布必须通过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如涉及重大事故,同级政府及上级管理机构已经启动应急响应,必须取得上述机构授权。
(二)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气象环境情况。
2.遇险船舶的概况、船上人员情况、装载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情况。
5.事故原因未确认前一律以正在调查中加以回答。
6.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三)信息发布方式
1.新闻发布会形式。
2.邀请记者报道,包括现场报道。
3.通过其它信息媒介,如互联网等。
 七、应急处置预案的实行保障
(一)应急处置资源保障
1.各海事人员、海事艇以及其他应急器材;
2.调集社会力量;
3.150米围油栏两根由内河危险品管理所保管;
4.水上救捞船舶4艘
5.事故调查必需的用品
(二)各地方海事处(所),均应落实24小时的接处警值班制度,要确保通讯畅通。要建立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随时有一支能及时出艇、赶赴现场处置的快速反应小组。同时,各地方海事处夜间值班要落实值班车辆,各海事所要保障海事艇处于适航状态,以随时保证出车、出艇需要。
各地方海事处必须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辖区的水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及时向各海事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
八、应急评估和总结
对于遇险3人及以上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后,辖区地方局海事处对应急管理安全过程五天内上报,局海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评估和总结,包括:事故的情况;应急响应的过程、效果;原因的初步分析及后续事故调查开展情况;应急响应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
九、奖励和责任追究
局领导根据事故应急实施情况和调查评估报告,对应急行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对未按本预案开展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导致的后果实施责任追究。
本预案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公布的《杭州市内河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同时作废。
 
主题词:安全  预案  印发  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海事局办公室    2008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