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桥梁隧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2008-10-2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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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养护管理工作,有效应对桥梁隧道结构物可能出现各类重大事故,促进我市应急抢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公路桥梁隧道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桥梁隧道维修、检测、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抢险。其他公路桥梁隧道应急处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预案的制定坚持“防、避、抢”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应急机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健全完善应急体系。
第四条  各县(市、区)公路段及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交警、安监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应对,保证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杭州市公路管理局成立公路桥梁隧道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协调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协调组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公路桥梁隧道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了解公路桥梁隧道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根据事故等级,视需要决定成立临时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第六条  为确保公路桥梁隧道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指挥协调组下设五个小组:
(一)技术指导组:由局养护、县乡处共同牵头,负责提供全市三类以上桥梁数据库及隧道数据库信息资料,加大检查和检测力度,结合年度桥梁隧道维修加固改造计划逐步改善全市桥梁隧道运营水平;事故发生时,及时赴现场调查核实事故原因,预测、监测事故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措施,指导现场抢险、抢修的技术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视实际需要联络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踏勘,查找事故原因、研究处治方法。
(二)机械设备组:由局养护处牵头,负责抢险设备、机具的组织调度,指导现场抢险机械设备的操作及钢桥架设的技术指导,确保抢险机械设备及人员的安全。
(三)交通安全组:由局路政处牵头,负责督促落实发生桥梁隧道事故路段的交通标志,视需要及时与交警等部门联系,提出车辆绕道方案并组织实施,维护抢险现场等候车辆及行人的秩序,及时疏导交通,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四)后勤协调组: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落实抢险后勤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配合有关方面联系协调、接待工作。
(五)联络组:由局宣教处牵头,负责对事故的宣传报道,情况发布,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协调组视实际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咨询机构。成员可邀请各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公路桥梁隧道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安全监督、电力、通讯、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工作组参与市公路局指挥协调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协调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意见。
第八条 各县(市、区)公路段及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县(市、区)公路段及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建立本辖区公路桥梁隧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路桥梁隧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应上报市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 预警、预防及响应
    第九条  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 日常维护
各县(市、区)公路段及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公路桥梁隧道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测,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检查、检测
各县(市、区)公路段及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对辖区内三类以上桥梁及跨径较大、运营时间较长、结构特殊、跨越大江大河、深沟的桥梁和病害较严重的隧道应加强定期检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养护对策和加固维修方案;对四类以上、结构特殊、有必要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及时向市公路局提交桥梁隧道检测建议计划。
(三)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三类以上桥梁病害数据库,并结合桥梁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全市公路桥梁的技术档案系统和病害数据库、图片库;同时建立公路隧道的技术档案和病害数据库、图片库。通过检查、检测及时更新、完善数据库内容。
第十条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按照公路桥梁隧道的损坏程度和事故性质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三个级别。
1. 一级事故
(1)各类特大桥梁、长隧道、国道上的桥梁隧道、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公路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公路桥梁隧道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3)省交通厅、省公路局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公路桥梁隧道重大事故。
2. 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各类公路桥梁隧道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3. 三级事故
(1) 公路桥梁虽未坍塌,但桥梁出现五类危桥症状,如桥面已出现沉陷、空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公路隧道虽未发生坍塌,但出现各种可能坍塌的先兆,必须立即采取封闭交通的事故。
(3) 公路立交桥及公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施严重损坏的事故。
(4)通航桥梁受到船只撞击造成桥梁承重部位受到一定程度破坏的事故。
第十一条  预案启动
当公路桥梁隧道发生一级、二级事故,市公路局指挥协调组应立即向市交通局和省公路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当公路桥梁隧道发生三级事故,各县(市、区)指挥协调组应立即向市公路局和当地交通局报告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公路局视需要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响应程序
(一)公路桥梁隧道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单位知情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立即报告当地交通局和市公路局。
(二)接到事故报告的相关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现场指挥,并启动先期处置应急工作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路管理部门迅速组织、安排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有关部门安排好交通分流和疏导工作;必要时架设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三)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各专业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四)市公路局指挥协调组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态势,协调指挥抢险救援,主要内容有: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系相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修需要。组织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提出对策方案。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
公路桥梁隧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的发布,由市公路局指挥协调组和事故发生地指挥协调组实行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
第十四条 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各县(市、区)公路段及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市公路局指挥协调组根据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及时向市交通局和省公路局报告。
(二)事故调查
1.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管理各个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三)总结建议
1.公路桥梁隧道事故应急机构负责整理、收集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2.各县(市、区)指挥协调组向市公路局指挥协调组及时作出书面总结汇报,市公路局指挥协调组向市交通局和省公路局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桥梁隧道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第十五条 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公路段应组织富有经验的抢险队伍,保证各类装备到位,并定期举行各项训练,负责公路桥梁隧道抢险抢修工作。
(二)通信保障
指挥协调组和各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障畅通,应急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
(三)医疗保障
事故当地公路段及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四)设备、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公路段应急指挥协调组必须确保抢险机具性能良好和抢险物资储备充足,对投入抢险的机具、车辆及其它设备要经常检查,确保抢险机具、设备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指挥小组的调配。
(五)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公路段及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留出一部分经费提供应急需要,保障应急状态时经费使用。市公路局预留部分资金应对一、二级事故。
(六)监督检查
市公路局对各县(市、区)公路桥梁隧道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奖励与责任
对在公路桥梁隧道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公路局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