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8-10-2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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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省交通行业安全情况,妥善处理交通行业安全中的事故及险情,做好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全省交通行业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险情或自然灾害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本省范围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及各运输(港口)业户、公路水路工程施工、养护等单位和个人。在浙外省相关单位的事故及险情报告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日常报告范围
      第四条 日常报告指根据国家、部、省及行业管理部门要求需上报的月报、季报或年报,以及重大节假日、季节性等特殊时段的信息报表等。
      第三章 一般报告范围
      第五条 遇险人数1至4人,或一次死亡(失踪)1至2人,或一次重伤3-9人的事故,或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道路、水路运输事故,或重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事故,或重大车(船)火灾事故,或因发生公路塌方等造成国、省道交通中断情况(估计在3小时以内的),或涉及1至4人的旅客集体中毒事件。
      第四章 紧急报告范围
      第六条 水运交通险情及事故紧急报告范围
      (一)遇险人数5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死亡(失踪)重伤人数合计10人及以上的水运交通事故;
      (二)涉及5人及以上旅客集体中毒事件;
      (三)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运输的事故;
      (四)客船、客滚船、客渡船、油船、化学品运输船、沿海5000吨以上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安全或造成严重污染水域的事故和险情;
      (五)港、站、码头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各类险情、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
      (七)其他需要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 道路运输行车安全险情及事故紧急报告范围
      (一)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伤人数合计1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运输事故;
      (二)涉及5人及以上旅客集体中毒事件;
      (三)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运输事故;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翻车或泄漏的事故;
      (五)客运站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各类险情、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
      (七)其他需要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险情和事故紧急报告范围
      (一)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伤人数合计1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及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养护安全或质量安全事故;
      (二)因公路塌方或桥梁倒塌等发生国、省道干线造成重大交通中断(估计要3小时以上)的事故。
      第五章 报告内容
      第九条 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内容
      (一)险情及事故发生的单位〔或车船号码(设施名称)、所有人及经营人〕、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险情及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
      (三)险情及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险情及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险情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如车(船)型、车(船)的基本状况、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经营线路,或危险化学品名称等;
      (七)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日常报告内容按规定上报格式和要求填写上报。
      第六章 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日常报告的程序及要求日常报告主要包括地方海事、水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的月报、季报、年报以及重大节假日、季节性等特殊时段的信息报表,应当按交通部、省交通厅及省港航局、厅运管局有关规定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一般报告程序及要求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迅速向所属单位报告;事故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属地县(市、区)行业管理机构(个体业户可直接向行业管理机构报告);属地县(市、区)行业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分别报告市行业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各市行业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分别报告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或厅运管局)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由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运管局统计汇总,在次月上报事故月报时一并报送省厅。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行业管理机构事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报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紧急报告程序及要求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必须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迅速向所属单位报告;事故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属地县(市、区)行业管理机构。属地县(市、区)行业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直报省交通厅及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或厅运管局),同时报告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行业管理机构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6小时内分别向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或厅运管局)补报或续报,同时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续报至省交通厅及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或厅运管局)。凡上报省政府和交通部的事故报告,均由省交通厅统一报送。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报告程序先行报告,待事故情况明确后再补报。各市及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行业管理机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在已知事故情况下,也应在知事故之后2小时内向省厅及省公路局(或港航局,或厅运管局)报告。
      第十四条 各厅管厅属各单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等各类事故,或各类险情、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件的均应在2小时内报省厅。
      第十五条 厅管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港航、道路运输管理等机构必须按照要求确定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和报告。各地各单位必须做到责任到人,加强值班工作,严格值班制度,保证政令、信息的畅通,确保重特大事故情况和报表的及时上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发生事故或险情按规定需报省厅的,而迟报24小时以上、漏报甚至不报的,责令事故或险情发生地和属地的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企业等及个人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按《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相关的市交通局(委)按责任大小,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酌情扣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责成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建议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同时废止。